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巡回检查组演员表职位∙【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夯实内设机构改革成效,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办案组织形式
  第一条 办案组织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检察官组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责权限,依法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的组织单元。
  第二条 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第三条 独任检察官是指由一名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办案组是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理案件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是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
  第四条 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均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独任检察官也可编入固定办案组参与办案。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应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
  第五条 固定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一般应相对固定,本人需具备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二、办案组织设置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办案特点等设置相对固定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办案和办理专案等需要建立。
  第七条 刑事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刑事执行部门的巡回检察等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业务部门可设置若干固定检察官办案组,组内检察官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决定重要法律监督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置若干独任检察官,负责一般法律监督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至少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
  检察官办案组应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至少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
  根据办案需要,检察辅助人员可同时在不同办案组织的检察辅助岗位任职。
  第十条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可临时配备至办案组织。
  三、办案组织的管理
  第十一条 独任检察官应当具备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主办检察官一般从业务部门正副职领导、检察官中产生,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职务高者为主办检察官。
  第十三条 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
  (2)具有较强的办理或指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3)具有八年以上办案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再担任主办检察官:
  (1)因岗位调整不再履行主办检察官职责的;
  (2)经绩效考核未完成岗位目标要求的;
  (3)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4)因个人健康原因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等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职的;
  (5)其他不适合担任主办检察官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固定办案组织的设置和人选配备,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其中,检察官办案组中的主办检察官,应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
  第十六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根据办案需要,可抽调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临时检察官办案组,并由检察长指定一名主办检察官。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提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可以调整或撤销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
  因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的检察官办案组,在任务完成后自然撤销,主办检察官自动解除职务,检察官办案组成员回原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固定办案组的设置、调整等情况应先报案管办审核,后提请院领导决定。其中,检察官固定办案组的设置、调整情况履行完审批程序后交检察技术部执行后台管理操作。
  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固定办案组的设置、调整等情况由各业务部门报政治部备案。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权限划分、办案组织具体权力运行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分院可参照制定本院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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