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规定》的
通知
颁布⽇期:2007-04-16
执⾏⽇期:2007-04-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四章⽕灾预防
第五章⽕灾应急处置
第六章附则
各铁路局:
现将《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中华⼈民共和国铁道部
⼆○○七年四⽉⼗六⽇
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提⾼抗御⽕灾事故能⼒,保障铁路运输⽣产和旅客⽣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动车组列车(以下简称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针,坚持“铁路局
统⼀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管理、专门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实⾏岗位防⽕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时速200km及以上动车组。
第⼆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铁路车辆、客运、机务部门负责。要认真贯彻执⾏上级有关消防⼯作的规定和⼯作部署,制定动车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动车组⽕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灾预防和处置能⼒。
动车组消防安全监察⼯作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消防监督⼯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车辆部门职责
1.负责车辆设备维修保养,保障动车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出库联检,对设备技术状态进⾏检查确认。
3.加强运⾏途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设备故障。
4.组织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交接。
5.负责动车段、所内停留动车组车辆的看守,防⽌发⽣⽕灾事故。
6.开展消防技术攻关,改进动车组车辆设备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7.组织对新造、定期检修动车组的验收。
8.负责灭⽕器配备和管理维护。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
1.负责动车组运⾏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2.指导旅客正确使⽤安全设备。
3.组织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加强动车组禁烟管理。
4.负责组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
5.组织客运⼈员参加联检交接。
第七条机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动车组运⾏中本务司机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程序。
2.加强对动车组驾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3.组织本务司机终到后参加安全检查并与动车组运⽤所地勤司机办理交接。
第⼋条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1.依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违纪⾏为,督促⽕灾隐患整改。
3.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消防管理措施,开展安全⽣产专项整治。
4.组织动车组⾏车⽕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公安部门职责
1.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动车组消防⼯作实施监督。
2.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灾隐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为。
3.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动车组相关⼯作⼈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作内容、标准和程序,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5.加强动车段、所治安管理,维护站场治安秩序。
6.组织客运、车辆、机务部门制定动车组⽕灾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动车组⽕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条动车组消防⼯作在列车长的统⼀领导下实⾏岗位防⽕责任制。
第⼗⼀条动车组应建⽴由列车长为组长,本务司机、随车机械师、乘警、客运乘务员、随车服务餐饮、保洁⼈员参加的消防安全⼩组,履⾏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上级有关消防⼯作的规定和⼯作部署,定期召开消防安全⼩组会议,组织安排和总结分
析消防⼯作。
2.组织乘务⼈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灾的⽅法,会报警、会使⽤灭⽕器、会扑救初起⽕灾)。
3.督促乘务⼈员落实岗位防⽕责任制。
4.做好对旅客的防⽕安全宣传教育⼯作,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
5.发⽣⽕灾时,启动⽕灾事故应急预案,疏散旅客,扑救⽕灾,报告⽕灾情况。
6.建⽴消防安全台账。
第⼗⼆条动车组消防安全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台账在车队存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上级有关消防⼯作的⽂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2.动车组消防安全⼩组名册;
3.⽕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员分⼯;
4.消防安全⼩组会议和活动记录;
5.乘务⼈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第⼗三条列车长岗位防⽕职责
1.全⾯负责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作,贯彻上级有关消防⼯作部署,接受上级的消防安全检查。
2.检查督促乘务⼯作⼈员落实岗位防⽕责任制。
3.主持召开消防安全⼩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作。
4.组织乘务⼯作⼈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防⽕灭⽕技能。
5.按规定运⾏中进⾏防⽕巡查,发现和消除⽕灾隐患,制⽌违反消防管理⾏为,并作好巡查记录。
6.组织乘务⼈员向旅客宣传防⽕、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作。
7. 运⾏中发⽣⽕灾时,启动⽕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乘务⼈员疏散旅客,扑灭⽕灾;及时向列车调度员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公安、安监部门查明起⽕原因,组织恢复列车运⾏。
8. 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9. 参加联检交接。
第⼗四条本务司机岗位防⽕职责
1.认真执⾏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动车组设备的性能和应急处置⽅法。
2.出库前做好联检交接,确认IDU监控状态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3.运⾏中做好电⽓设备、⽕灾⾃动报警控制设备的监控,发现报警按规定程序处置。
4.发⽣⽕灾事故时,按⽕灾事故应急预案,⽴即报告列车调度员,指挥随车机械师、列车长处理有关⾏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作,负责CRH1、CRH3、CRH5型动车组车门集控开关,负责通知CRH2型动车组随车机械师集控开关车门。
5.学习消防知识,达到“三懂三会”。
6.做好动车组终到后退乘前对驾驶室的安全检查和交接。
第⼗五条随车机械师岗位防⽕职责
1.出库前,按照作业标准检查确认电⽓、消防设备状态,做好联检交接。
2.在运⾏中,按规定巡视、检查车辆电⽓、⽕灾⾃动报警控制器等设备,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妥善处置。
3.发⽣⽕灾时,按⽕灾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通知司机采取停车措施或使⽤紧急制动阀停车;在司机指挥下做好有关⾏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作,负责CRH2型动车组集控开关车门操作。
4.按规定操作动车组设备,指导客运⼈员正确使⽤设备,制⽌纠正违章⾏为。
5.做好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和交接。
第⼗六条客运乘务员岗位防⽕职责
1.严格遵守动车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落实防⽕措施。
2.认真巡视车厢,及时制⽌旅客吸烟。
3.加强运⾏中对电⽓设备、⽕灾⾃动报警显⽰屏的监视,严格执⾏操作规程,发现报警及故障,及时向列车长或随车机械师报告。
4.学习消防知识,达到“三懂三会”,熟练掌握⽕灾应急处置预案。
5.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发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时报告列车长妥善处理。
6.发⽣⽕灾时,按⽕灾事故应急预案⽴即通知列车长和司机,及时疏散旅客,扑救初起⽕灾,维护秩
序,保护旅客安全。
第⼗七条乘警岗位防⽕职责
1.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动车组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管理⾏为,督促乘务⼈员落实岗位防⽕责任制。
2.做好运⾏中的巡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3.发⽣⽕灾时,在列车长领导下,按照⽕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灾扑救、现场保护和调查取证。
第⼗⼋条随车餐饮、保洁⼈员岗位防⽕职责
1.遵守动车组消防管理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电器设备。
2.学习消防知识,达到“三懂三会”,熟练掌握⽕灾事故应急预案。
3.发⽣⽕灾时,按⽕灾事故应急预案⽴即通知列车长和司机,及时疏散旅客,扑救初起⽕灾。
第四章⽕灾预防
报高铁乘务条件
第⼗九条动车组的制造、维修应严格执⾏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有关验收部门和运⽤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进⾏验收,达不到标准不得出⼚。
第⼆⼗条动车组采⽤的⾮⾦属材料(结构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密封材料、管材等)必须是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条动车组电⽓设备、消防设备、⾮⾦属材料所采⽤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条动车组的电⽓绝缘、防雷、电⽓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条上线运⾏的动车组,必须符合《铁路动车组运⽤维修规程(暂⾏)》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严格执⾏联检制度。动车组出库联检时,应对电⽓设备、消防设施、器材等设备及各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全⾯检查,确认状态良好,严格办理交接。终到后,进⾏消防安全检查,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五条运⾏中,动车组乘务⼈员应严格标准化作业,认真执⾏岗位防⽕责任制。
第⼆⼗六条动车组各部位均不得吸烟。车厢内应设置禁⽌吸烟标志。
第⼆⼗七条应通过图形标志、电⼦显⽰、⼴播宣传等⽅式,向旅客进⾏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逃⽣知识、灭⽕器、紧急破窗锤使⽤⽅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条铁路局应制定动车组消防设备、电⽓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对担当动车组乘务的⼯作⼈员进⾏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新技术新设备的性能,掌握各岗位防⽕职责和消防知识技能,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可上岗。
第三⼗条配电柜、箱体⽆破损,锁闭状态良好,保持清洁⽆杂物。电器元件安装牢固、接线及插销⽆松动,按钮开关、指⽰灯作⽤良好。
第三⼗⼀条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装置、元件。严禁擅⾃使⽤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条餐车配备的冰箱、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电器及各车厢的电茶炉插座、插头安装牢固,保持清洁,周围不得放置杂物。餐饮炉具使⽤时,操作⼈员不得离岗,做到⼈离断电。
第三⼗三条⽕灾⾃动报警系统保持状态良好,并按规定进⾏定期检测。配置列车内部⽆线对讲机,保证不间断使⽤及状态良好。
第三⼗四条乘务⼈员应严格遵守电⽓设备、消防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置。
第三⼗五条各车厢应配备⼿提式2kgABC⼲粉灭⽕器和2L⽔型灭⽕器各2具,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安装牢固,便于取⽤。驾驶室配备5Kg⼆氧化碳或5KgABC⼲粉灭⽕器1具,固定放置在便于取⽤的位置。
第三⼗六条灭⽕器应由定期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检查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年××⽉到期)。⼲粉、⼆氧化碳灭⽕器维修期限为⼀年,⽔型灭⽕器维修期限为3年。
第三⼗七条加强灭⽕器⽇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器应保持清洁,严禁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
第三⼗⼋条发现有旅客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试验。
第三⼗九条严禁⽤⽔冲刷地板和电⽓设备,严禁⽤湿布擦拭电器和在电⽓设备上放置物品。作业⼈员在车上作业时严禁吸烟。
第四⼗条动车组出库后停留期间,由动车组停放所在局负责安排⼈员在地⾯看守,看守⼈员不得上车。各铁路局要制定动车组车底看守制度,落实看守责任,防⽌发⽣⽕灾事故。
第四⼗⼀条动车组运⾏途经的铁路沿线各车站以及动车段、所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具备扑救动车组⽕灾能⼒。第四⼗⼆条办理动车组旅客乘降的车站,要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第四⼗三条铁路局应加强动车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灾隐患,确保动车组消防安全。
第五章⽕灾应急处置
第四⼗四条铁路局应制定《动车组⽕灾事故应急预案》、《车站处置动车组⽕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提⾼处置能⼒。
第四⼗五条动车组⽕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统⼀指挥、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站车协同、尽快开车”的原则。
1.统⼀指挥
动车组在运⾏中发⽣⽕灾,由列车长统⼀指挥,启动《动车组⽕灾事故应急预案》,向列车调度员或邻近车站值班员及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列车乘务⼈员疏散旅客,扑灭⽕灾;动车组在车站发⽣⽕灾或起⽕列车进站后,⽕灾扑救⼯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由公安消防队统⼀指挥。
2.快速反应
动车组⽕灾报警器报警或乘务⼈员、旅客报警时,列车长、乘警、客运乘务员和随车机械师要⽴即携带灭⽕器赶到报警车厢,确认⽕情,迅速扑救。
3.正确处置
在确认⽕情的情况下,⽴即组织旅客向邻车疏散,按下⽕灾报警按钮并通知司机,同时⽤灭⽕器扑救(宜先⽤⽔型灭⽕器),如有旅客被⽕围困或受伤,应⽴即抢救;起⽕车厢旅客疏散完毕后,关闭通道阻⽕门。司机接到确认起⽕信息后,应⽴即将⽕灾情况向列车调度员和邻近车站报告。
当车内电⽓设备、旅客⾏李物品发⽣⽕情或车厢内冒烟(⽆明⽕)不危及本列车安全时,可不停车,按有关规定限速运⾏⾄就近车站处理;当车厢内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爆炸燃烧,⽕势迅速蔓延危及本列安全时,应⽴即停车。区间停车时,司机应指挥随车机械师、列车长设置列车防护。
4.站车协同
车站接到动车组⽕灾报告后,⽴即启动《车站处置动车组⽕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扑救准备,同时向消防队报警。车站接⼊起⽕动车组后迅速组织扑救,疏散旅客,抢救伤员;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时,车站应组织⼈员、消防器材⽴即赶赴现场救援。
5.尽快开车
⽕灾扑灭后,列车长、随车机械师共同检查车辆状况,确认安全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尽快开车。
第四⼗六条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即按照⽕灾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组织⼒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效、快速、有序进⾏。铁路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与安监部门共同开展⽕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四⼗七条各铁路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
第四⼗九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2007年4⽉18⽇起实⾏。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7.04.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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