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湘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经信、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等材料;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经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等材料;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经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期限期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第九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湖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按合同或协议做好后续处置工作。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已登记注册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间之日起,车辆使用年限未能满3年且车辆行驶里程未满10万公里;
(二)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有关规定,且符合行业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
(三)车辆排放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 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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