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条款-都邦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可由其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委托人或者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企业,投保本保险:
(一)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人与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签有规范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
(二)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企业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委托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但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主体;
(二)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内的下列装修项目(含其材料及费用):
1。 室内墙面、地面、顶棚;
2. 门、窗;
3. 固定橱、柜;架、台及隔墙、屏风、玻璃、镜面;
4卫浴设备、照明灯具以及水、电、管线;
5. 空调、热水器、灶具等固定的家用电器、设备;
6列入装饰装修施工项目的活动式家具(自购家具除外)。
(三)未列入《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
(二)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项目的装修设计资料及包装物料;
(三)属于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或工人自有的施工机具、设备等财产;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列明的房屋地址范围内的损失,保险
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施工场地清理费用及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及雇佣、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或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违反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
(三)装饰装修安装施工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质;
(四)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军事行动和暴力行为;
(十)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堆放于露天或阳台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二)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保管不善、自燃、白热、氧化、锈蚀、受潮、霉烂、变质、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因装修引起的房屋结构损坏及其修复费用;乔任梁遗体图片
(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研究生复试自我介绍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房屋主体的价值;
(二)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预算费用总额;
(三)未列入《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内而由业主自行购买并于工程完工时应安装妥当的装潢材料、厨卫设备、空调的重置费用
第(一)项的保险金额应根据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二)(三)项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金额为2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家庭成员对装修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时为止,但最不超过个月。
保险人义务销售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纸鹤叠法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简短走心的情感句子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收据,装潢工程设计图、预算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委托合同》,所有已发生的物料、人工费用发票,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主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二十六条怎么用  房屋内的装修项目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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