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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8.02.27
【字 号】虹府办[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虹府办〔2008〕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理
  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
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沪府办〔2007〕71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是指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区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区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府办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属单位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建议
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办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进行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七条 承办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专职承办人员负责承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对业务科室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八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按“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
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应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会办)。必要时,报送区政府领导协调办理。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会期间收到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收到的书面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区府办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交各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收到的政协提案,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根据区府办提出的分办意见,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要及时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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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尽快全面解决;因受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与现行政策相悖或受其它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处理答复工作。因情况复杂,在两个月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处理答复工作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收到之日起三周内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
  办理过程中,因有关单位意见不一致,需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区府办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加强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一般可在处理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走访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予以正式答复。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内容较为简单的,一般可走访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较为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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