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 号】昆政发〔2019〕45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昆明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 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承办建议、提案,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国家、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国家、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界别、界别小组或者联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履行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办理建议、提案的主体是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第五条 昆明市各承办单位承办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府和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提案人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人在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将其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以提高办理质量为导向,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昆明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承办单位办理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组织各承办单位办理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
(四)审查承办单位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答复;
(五)向上级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昆明市承办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市级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昆明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负责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接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人大和政协怎么区分 (四)接收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五)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六)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部门总协调、业务部门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报告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要求做好建议、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点核对,分类登记建档,严防疏忽漏办,杜绝交而不收,收而不办。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正式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对办理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完成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级人大、政府、政协交办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具体交办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确定政府领办领导。承办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单位应落实1个工作方案、1次联合调研、1场面商会议、1份情况报告的“四个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点研究办理。
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领办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承办单位领导牵头负责,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人和督办单位、协办(会办)单位共同调研,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时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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