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实施方案
“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XX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X府办函〔2017〕122号),为满足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上市后监管”在减少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流通效率的优势和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成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科学监管水平,增强药品有效供给,保障人民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监管”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XX态。鼓励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积极探索药师多点执业。
(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地位,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防止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切实维护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远程电脑服务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优化程序、精简流程、公开透明,完善科学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四)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强化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五)远程处方审核不能代替远程医疗服务。
三、实施范围
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及单体药店。
四、实施内容
(一)“互联网+电子处方”(以下简称远程电子处方),即通过互联网后台执业医师远程视频为公众提供问诊服务,并开具电子处方销售药品。
(二)“互联网+处方审核”(以下简称远程处方审核),即通过互联网后台执业药师远程视频进行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品。
五、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
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不替代零售药店按规定必须
配备的驻店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有关要求。
(一)2013年7月1日后新开办的所有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达到GSP的要求。
(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仅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的一种过渡方式和药品零售药店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采用远程审方方式,补充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服务工作。
(三)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精神,对持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
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持有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XX 省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并一直参加药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药师、驻店药师可继续在药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四)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极积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进入国家执业药师队伍,动员现有的执业药师进入和参与药品零售企业工作。
六、远程药学服务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自建远程药学服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
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药学服务平台)开展药学服务。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机构应当全资设立1家公司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处方审核服务,同时对零售药店的从业药师、驻店药师、执业药师合理用药进行指导。
药学服务平台服务系统软硬件及网络配置应符合并应满
足《XX省远程药学服务软硬件配置标准(试行)》(附件1)要求。
(一)远程药学服务平台设施设备及功能
1.应有独立设置药学服务平台服务工作环境,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并与远程服务药店系统相连接。
2.应配备专用服务器用于自动调度注册执业药师进行远
程服务,加密存储考勤记录、影像资料及处方图片。并且有一个固定的外网IP,能够满足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3.应配备远程服务系统应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且影像资料能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封存备查,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三个月;能及时审核药店处方、查询药品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
4.远程服务审核的处方应及时上传专用服务器上加密封
存备查,防止处方图片的修改与删除。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处方按GSP规定保存5年。
5.为规范执业药师的行为,药学服务平台应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在远程服务工作区域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并与药品监管部门电子信息系统对接,以实现药品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控。
6.药学服务平台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且与远程服务系统登陆关联,工作时间必须与药店的营业时间同步。
7.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应在远程服务系统中注册保
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二)远程服务药店设施设备及功能
1.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同时必须与远程服务平台服务系统相连接。
2.应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和本企业总部远程服务执业药师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
4.应具有高清摄像头的设备(含移动设备)来采集处方图像,处方静态图像必须清晰可辨。
5.药店营业员应熟悉远程服务系统的使用,并能主动指导、协助众正确使用远程服务系统。
(三)药学服务平台服务人员配备
1.药学服务平台配备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每20个门店
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不少于1名(中药药师配备数量应满足审方需求,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5%);专职从事远程药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其他服务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平台服务需求。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建药学服务平台,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数量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原则上开办30家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2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
执业药师,不足30家的按30家计算。承担远程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可作为门店的药品质量负责人,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
3.开展远程服务的药学服务平台、药品零售药店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远程服务管理规定、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对门店药品质量督查和巡查制度等。
4.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在职是指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在岗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连锁企业远程服务执业药师除督查、巡查门店药品质量情况外每天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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