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27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婷朱志梅王丽琼 
【审理法官】李婷朱志梅王丽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张兆军;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张兆军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兆军 
【当事人-公司】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昌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昌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昌宏 
【代理律所】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张兆军;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一审时已提交于都县程宏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车辆维修出厂放行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受损车辆在该修理厂修理71天的事实,上诉人对此存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反证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一审时已提交于都县程宏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车辆维修出厂放行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受损车辆在该修理厂修理71天的事实,上诉人对此存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证。受损车辆BF2536为大型专用校车,其受损维修期间,被上诉人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必然会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故一审法院对该幼儿园要求按100元/天计算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该项损失由上诉人赔偿,处理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9: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5月22日,被告张兆军驾驶赣B×××某某/粤M×××某某车从于都县上欧工业园方向往于都县罗坳镇方向行驶,行至于都县路段时,
与道路右侧由邱建勇驾驶的赣B×××某某大型专用校车相撞(乘坐:黄大玲、潘远珍)后,又碰撞到相对方向由匡善诚驾驶停车等候红绿灯的赣D×××某某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黄大玲、潘远珍、邱建勇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兆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大玲、匡善诚、邱建勇、潘远珍不负事故的责任;二、原告车辆BF2536大型专用校车受损后,于2018年6月12日被送入于都县程宏汽车修理厂维修至同年8月23日,维修71天,维修费用为24720元;三、赣B×××某某/粤M×××某某号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钟太运,被告张兆军系在受雇佣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该车在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赔偿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BF2536大型专用校车产生维修费24720元、停运损失7100元(100元/天×71天)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被告张兆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考虑到被告张兆军系在受雇佣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可以由登记的车主(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车主追偿。又因被告张兆
军驾驶的肇事车辆赣B×××某某/粤M×××某某号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直接损失维修费用24720元应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间接损失(停运损失)7100元由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车辆维修费247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赣B×××某某大型专用校车停运损失71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停运损失7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所有的车辆不是营运性质的车辆,不存在停运损失,
且该车只是进行了小范围修理,不需要71天时间,修理期间正属于暑假,因此一审法院计算71天停运时间明显错误;2.停运损失不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民终27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村岭足下组。
     法定代表人:邹训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宏,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佑文,系该幼儿园校长(办学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杨仙大道西路某某贡江上院某某某某。
     负责人:肖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张兆军。
     原审被告: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环市西路西岩恒发某某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张志聪。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兆军、梅州懿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1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停运损失7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于都县贡江镇小脚丫幼儿园所有的车辆不是营运性质的车辆,不存在停运损失,且该车只是进行了小范围修理,不需要71天时间,修理期间正属于暑假,因此一审法院计算71天停运时间明显错误;2.停运损失不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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