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市长城照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
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市长城照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4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易然乔鹏刘素娟 
【审理法官】许易然乔鹏刘素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市长城照驳物流有限公司;于广辉;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当事人】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市长城照驳物流有限公司于广辉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广辉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当事人-公司】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市长城照驳物流有限公司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左洪磊贾明超 
【代理律所】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市长城照驳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于广辉;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该证据系上诉人单位自己开具,与车损评估报告相差较大,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车辆的车损和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认定?本案轿运车辆冀F×××××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经一审法院按照程序委托邢台正华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具有鉴定评估资格,鉴定人员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有效,且附有损失评估明细表、车辆勘查照片等予以佐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证据交换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车辆的车损和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认定?本案轿运车辆冀F×××××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经一审法院按照程序委托邢台正华机
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具有鉴定评估资格,鉴定人员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有效,且附有损失评估明细表、车辆勘查照片等予以佐证。上诉人虽主张实际维修费用为240512.03元,但其提交的维修发票、维修费明细表均系其自己单位制作,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不足以认定该证据的客观性,一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书认定冀F×××××号车车辆损失并无不当。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认定,轿运车辆冀F×××××号车作为运营车辆因本案事故受损,因此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具体的停运时间应当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影响为限,上诉人虽主张该车辆自事故发生后到实际维修号停运11个月,但其提交的证据系本公司出具,其关联性和客观性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在卷证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正常维修市场情况等因素酌定停运期间为三个月并无不妥,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7元,由保定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7:15: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物流分公司委托原告长城物流公司向邯郸广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奔驰4S店)运送奔驰汽车,2019年9月27日23时30分许,原告驾驶员姜红斌驾驶原告车辆冀F×××××于京港澳高速公路366公里+150米处,与被告于广辉驾驶的车牌号鲁P×××××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及原告车上运载的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姜红斌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5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冀公高交邢认字(2019)第13xxx0190009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红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于广辉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邢台永发轿车维修中心停车场施救费8828元;原告冀F×××××车辆的损失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车辆损失评估机构鉴定为104151元,产生评估费3300元。原告承运的商品车中,有3辆奔驰车受损经4S店估损102722.82元后降价销售,为此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物流分公司垫付给购车人损失210000元,已从原告的运费中扣除。原告的冀F×××××车辆在2019年1月至8月一直处于营运状态,单车月平均利润22534.40元。庭审中,原告提出冀F×××××车辆自事故发生到实际维修好停运11个月,事故造成停运损失共计247878.4元,实际发生维修费240512.03元;但被告提出维修费及停运损失都是原告单位自己的数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另查明,车牌号为鲁P×××××的车辆所有
人是被告骏捷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条款约定: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财产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于广辉是骏捷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9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骏捷运输公司雇佣司机于广辉驾驶的被告车辆鲁P×××××与原告长城物流公司驾驶员姜红斌驾驶的原告车辆冀F×××××于京港澳高速公路366公里+150米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及原告车上运载的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因原告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财产损失,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由被告骏捷运输公司按照30%的事故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扣除免责部分后先行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长城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1、施救费8828元。2、经鉴定的车损104151元。原告主张实际发生维修费240512.03元,与评估报告相矛盾,且维修费明细表系原告单位自己制作,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3、评估费3300元。4、停运损失酌定按三个月合理的维修时间计算为月利润22534.40元某3个月=67603.20元。原告主张停运11个月损失,不符合事实。5、原告承运的商品车中有3辆
奔驰车受损,经4S店估损为102722.82元,已降价销售,为此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物流分公司垫付给购车人损失210000元,已从原告的运费中扣除。因无法再进行鉴定评估,本院认定其中的102722.82元为货损、107277.18为降价贬值赔偿金损失。对于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93882.20元,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391882.20元,被告骏捷运输公司实际应当赔偿的数额为391882.20元某30%=117564.66元,其中被告人保聊城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扣除免责的停运损失、降价贬值赔偿金损失后赔偿65100.55元[(391882.20元-67603.20元-107277.18元)某30%]。被告于广辉驾驶运输车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67100.55元(2000元+65100.55元)。二、被告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2464.11元。上述赔偿款以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计2248.5元由原告保定市长城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冠县骏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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