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
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12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鲁明何云霞拜建国 
【审理法官】鲁明何云霞拜建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李国强;博爱县坤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李国强博爱县坤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国强 
【当事人-公司】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博爱县坤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利红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利红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利红刘克华 
【代理律所】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
【原告】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被告】李国强;博爱县坤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的停运损失数额是否适当;2、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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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
年6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辰邦物流公司鲁P××鲁P×××某某牵引车鲁P×××某某月29日至2019年7月9日在茌平县鑫和通汽车大修厂进行修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的停运损失数额是否适当;2、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承担。    一、关于停运损失数额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6月19日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是在2019年6月24日,综合考虑车辆损害状况、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车辆的维修时间、路途运输时间、挂车重置时间等客观因素,本院酌定辰邦物流公司涉事车辆的停运天数为20天。辰邦物流公司涉事车辆系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V8鲁PV8某某作为整鲁PV8某某,一审法院按照50%计算主、挂车停运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的司法鉴定意见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结合该司法鉴定意见,辰邦物流公司涉事车辆停运损失应当为938.6元/天×20天=18772元。    二、关于停运损失的承担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坤博公司、李国强称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并未附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也不能证明将免责条款交予投保人,故一审认定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承担辰邦物流公司涉事车辆的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辰邦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0152元、停运损失18772元,合计59284元;    三、驳回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茌平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4: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9日1时许,在S60合那高速下行线270公里700米路段,李国强驾驶车牌号为豫H×某某豫H×××某某引车(牵引豫H×某某豫H×××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P××某某鲁P×××某某引车(牵引鲁PV8某某鲁PV8某某造成李国强及豫H×××某某豫H×××某某上乘客李海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国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于连营无责任,李海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方委托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事故车辆停运损失为1385.38元/天,停运时间为30天。2019年12月31日,焦作市林宸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鲁P×××某某鲁P×××某某、鲁PV8某某鲁PV8某某车损失价值及停运损失分别作出焦林宸鉴估损[2019]第S092号评估意见书及焦林宸鉴估损[2019]第S093号评估意见书,其中,焦林宸鉴估损[2019]第S092号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鲁P×××某某鲁P×××某某失价值为8776元;鲁鲁PV8某某鲁PV8某某为全损,损失价值评估为31376元。焦林宸鉴估损[2019]第S093号评估意见
书鉴定意见为鲁P鲁P×××某某鲁P鲁P××某某V816挂重型鲁PV8某某日停运损失为938.6元。另查明,鲁P鲁P×××某某半鲁P×××某某货运车辆。被告李国强系豫H豫H×××某某H豫H×××某某的豫H×××某某挂靠在被告坤博公司处经营。被告坤博公司为豫H豫H×××某某告豫H×××某某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11月10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9日24时止。为豫H豫H×××某某豫H×××某某分公司处投保有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13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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