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越运输有限公司、朱敬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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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创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宝山路丰鹤电厂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广立,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敬基,*,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被告:青岛发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杨戈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殷培合,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首尔小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B段一号网点。
代表人:刘昊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创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运输)与被告朱敬基、青岛发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财物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胶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越运输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广立,被告人寿财险胶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敬基、发财物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越运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货物、停运损失共计93979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货物、停运、司法鉴定费损失共计8149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19时50分许,朱敬基驾驶登记在发财物流名下的鲁UTXX**/鲁URXX**号重型货车沿S1济聊高速公路行驶至聊城段67KM+10M处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与李树光驾驶的创越运输所有的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损坏和车载货物损失。聊城市XXX交通巡逻XXX支队济聊馆高速公路
大队认定朱敬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树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UTXX**/鲁URXX**号重型货车主车在人寿财险胶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下同)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简称,下同;责任限额:10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朱敬基、发财物流均未作答辩。
被告人寿财险胶州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且对责任划分无异议。鲁UTXX**/鲁URXX**号重型货车主车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答辩人同意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同意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承担,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
被告朱敬基、发财物流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车辆损失,人寿财险胶
州公司虽认为该损失中应扣除篷布钩和篷布杆的相关费用,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亦未在自定限期内提起对篷布钩和篷布杆数量由鉴定机构进行补充说明的书面申请且符合本院要求的启动补充说明程序的相关核实情况的书面回复;另,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评估报告》和鹤壁市鑫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清单中均载明有上述钩、杆的损失项目,故对人寿财险胶州公司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的认定。2、关于日停运损失,人寿财险胶州公司虽认为该评估系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意见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该评估机构对日停运损失的认定;关于停运时间,经本院审查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3月1日,事故认定书作出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故处警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天;另,根据车辆损坏情况、车辆型号、《鉴证评估报告》中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明细表及维修清单,原告的车辆维修时长以9天为宜;综上,本院依法确认停运时间为10天。3、关于车辆和货物损失的评估费,原告于起诉前单方委托后,人寿财险胶州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重新鉴定,继而出具的鉴定意见变更了原告单方委托所做评估的车损、货损价值数额,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两次评估额的差额所占原评估损失比例,本院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车损、货损评估费375元{3300元-【(21600+41500)元÷(25210+45969)元×3300元】}。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日19时50分许,朱敬基驾驶(驾驶证号码:3XXXX9;准驾车型:A1、A2)其所有、挂靠在发财物流名下经营的鲁UTXX**/鲁URXX**号重型货车沿S1济聊高速公路行驶至聊城段67KM+10M处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与李树光驾驶(驾驶证号码:4XXXX0;准驾车型:A2)的创越运输所有的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及其车载货物损坏。聊城市XXX交通巡逻XXX支队济聊馆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朱敬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树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UTXX**/鲁URXX**号重型货车主车在人寿财险胶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创越运输对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及其车载货物损失单方委托鉴定后,人寿财险胶州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明信价鉴字【2022】03022号《鉴证评估报告》,认定: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损失价值为21600元、所载货物(硝化纤维素)损失价值为41500元。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聊城高新众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明信价鉴字【2022】03023号《鉴证评估报告》,认定:豫FAXX**号重型栏板货车日停运损失为708元。创越运输为评估车辆、车载货物、停运损失支出评估费5300元。
本案审理期间,创越运输撤回了对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敬基驾驶机动车与李树光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创越运输所有的车辆及车载货物损坏,朱敬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树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予认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减轻朱敬基30%的赔偿责任为宜。朱敬基所驾肇事车辆挂靠在发财物流名下经营,该公司依法应对朱敬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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