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 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 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委宣干[1995]111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委宣传部、企业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8、19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 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政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评聘对象为: 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二、任职条件 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或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思想作风端正,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众。 在评定中,要重视学历、资历和论著,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特别强调对参评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价。参加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其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和实绩作出书面鉴定。 (一)各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所要求的任职条件、起点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 l、以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及中国国情等知识;提交一篇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作。 3、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联系众,能帮助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政工师 l、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提交两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文章,由地(市)、厅(局)政工职称办(职改办)或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同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各一名进行鉴定,其中一篇应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3、熟悉本职业务,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密切联系众,能独立在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三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高级政工师 l、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众工作,在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提交三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专著,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鉴定,其中两篇需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七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上述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 表》,由企业按本《意见》的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评审任职资格的审批权限,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为: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三)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要求掌握一门外语。鉴于历史的原因和我省政工队伍的现状,对我省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外语要求,既要严格掌握条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申报档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政工专业人员外语暂不作要求;对从事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工作人员,外语要求可给予适当放宽。 (四)专业工龄计算方法,仍按首次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凡参加过首次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人员,晋升专业职务,原则上应具备担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对已获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后,需转换职务系列的,原则上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政工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政工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对调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前,从事与思想政治工作相近专业工作(如理论、政治教育、新闻、政法等社会科学),而本评定专业职务资格的和属于组织决定干部交流的,调到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后,要在新岗位试用考察一年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基本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其原岗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在其它工作岗位上,通过上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后,进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专业工作年限应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如果取得学历前已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又确实具有相应水平,取得学 历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按闽职改字[1991]17号文件规定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转业后仍继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对确有真才实学,且工作实绩显著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如能提供反映本人已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有关材料,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只在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进行。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的l、2、3、4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在国家级社科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3)经过国家正规高等院校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本专业脱产学习或累计培训两年以上,每次学习时间一个学期以上,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 (4)在大专院校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 (5)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省或本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工作者。 破格申报政工师除符合政工师条件l、2、3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申报条件: l、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社科专业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地(市)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专著或译著; (3)经过高等院校相当于大专程度以上(含大专)的本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二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明; (4)在中等专业学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政工专业、政治理论课程或编写过政工专业、政治理论教科书; (5)授予省以上的自学成才标兵。 传组词语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在运用马列主义、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地、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或获得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起了重要作用。 (3)获得省、部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干部”称号。 三、深化企业政工职称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考核管理 (一)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采取下达职数限额的直接控制办法,改由企业依据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按照“精干、效能”,因事设岗,事职相符,人适其岗的设岗原则,自主、合理设置政工专业岗位,明确相应岗位职责,拟定岗位说明书,在设岗定资的基础上,开展专业职务评聘。各单位在报送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时,应提供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 (二)企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对按照国家和全省规定的统一政策、统一条件、统一标准和统一评审或确认了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职务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专业人员的各方面条件自主决定。 (三)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转入经常化评聘工作,要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配套进行。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受干部、工人的身份限制,推荐政工专业人员参加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政工专业职称评定,并自主决定其职务和待遇。企业也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自主评定、聘任只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政工专业职务。对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职务,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发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并随迁岗而变动,调离本企业后自行失效。 (四)由国家机关成建制转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政工专业人员和一九九一年四月后从国家机关调入上述单位的政工专业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政工专业职务。 (五)企业应根据《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考核工作意见》(另文下发),建立适合自身行业特点和政工专业性质的考核制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突出任职期满考核。考核评定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申报评审程序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拟申报、晋升某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征求众意见后,择优推荐。并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经所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写出详细考核材料(含实际工作能力鉴定),并提供申报档次专业职务任职条件所必须的有关材料(见附件一),交各级职改部门审核后,送相应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委会,按规定程序评审任职资格。 五、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应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规定执行,鉴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特殊性和我省政工系列专业职务人员的现状,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少量分管这项工作,且熟悉思想政治工作或具备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党政领导或相近专业具有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评委会。 (二)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评委会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报当地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职改办和省委宣传部职称办备案;省直厅(局)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报省企业政工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省职改办备案。各地(市)、厅(局)所属单位组建的初级评委会,报地(市)企业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和主管厅(局)批准,并集中后报省委宣传部职称办备案。 (三)凡不具备条件成立中级评委会的省直(厅局)单位、需申报评审政工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应报“省直属单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按审批权限报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公布,其中,地(市)、厅(局)中级评委会评审结果连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简明表》,抄报省委宣传部职称办备案。获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人事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获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地(市)、厅(局)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初级职务人员由各地(市)、厅(局)颁发资格证书。 六、聘任 聘任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以有利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为准。政工人员的专业职务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项工作的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或与厂长(经理)任期相衔接。今后,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历一律从聘任之日起算。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定量考核为中心的聘后管理工作,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政工专业职务档次职务工资按工程或经济系列同级工资标准执行。有增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按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政工专业职改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规定的问题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文规定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报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规定 二、企业政工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简表 丁克一族是什么意思 三、专家鉴定论文意见表 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报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材料的规定 为使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现将应报送的评审材料规定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高级职务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申报高级职务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初级一式二份。 三、《评审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情况简表》,申报高级职务一式二十五份;中级一式二十份;初级一式十份。 四、政工专业论文代表作,申报高级职务需提交三篇(其中二篇应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并有同行具备高级职称人员的鉴定);中级职务需提交二篇(其中一篇应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并有同行具备高、中级职称人员的鉴定);初级职务需提交一篇。 五、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证明。 六、外语考试(或免试)情况证明。 七、“三门课”考试情况证明。 八、各类获奖证明。 九、原任专业职务证明。 十、《福建省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工作考核表》。 十一、继续教育证书和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的结业证明。 十二、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任命通知。 十三、表格归档。《评审表》,高级职称分别存:本人档案一份,省企业政工职称办一份,省职改办一份;中级职称分别存:本人档案一份,地市(厅局)职改部门或省企业政工职称办一份;初级职称存:本人档案一份。《申报表》,高级职称分别存:申报人所在单位一份,地市(厅局)职改部门一份,省企业政工职称办一份;中级职称分别存: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份,地市(厅局)政工职改部门一份;初级职称分别存: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份,地市(厅局)政工职改部门一份。 说明:第三条至十二条可用复印件。 附件二: 企业政工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简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 说明:“备注”栏填写单位职工人数、政工岗位人数和是否评聘分开。 附件三: 专家鉴定论文意见表
注:“专家意见”栏应填写对论文理论水平、指导意义的评价,300字左右,并表明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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