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9.27
∙【字 号】甘国税发[2010]40号
∙【施行日期】201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0〕40号)
各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附件:《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个人营业执照办理网上办理
附件: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个体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源监控管理
第三条 税务登记坚持“属地管理、普遍登记、一户一证、亮证经营”的原则。
主管国税局对工商税务信息互换系统传递的应办证个体业户,除省局已明确的可不予办证情形外,应加强巡查比对,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个体业户,应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不予办证的个体业户,应及时、规范通过工商税务信息互换系统作“超期办结”处理。
第四条 个体业户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业户识别号为“行政区
域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个体业户识别号。
对同一业主存在多个经营实体的,第二个及以后的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身份证件号+2位顺序码(按V0、V1、V2顺序)”原则编写。
第五条 主管国税局对应办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业户,不得办理税务登记,但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临时纳税人管理,按规定征收税款,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督促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六条 主管国税局对应办税务登记的个体业户经责令限期办理仍未办理的,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文书格式见附件1)。
第七条 采用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业户可申请停业,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个体业户停复业均应对当月税款进行申报,其应申报的月销售额按天计算。
主管国税局应在办税场所或城镇主要街道上公告个体业户当期停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停业起止时间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停业期间,主管国税局应不定期对停业情况进行巡查,尤其要加大对连续停业户的检查力度。
第八条 个体业户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而申请注销的,主管国税局不得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但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建账及定额管理
第九条 主管国税局应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业户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征前减免、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
(三)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从
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主管国税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应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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