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28
【字 号】咸政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描写劳动的古诗【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心经念诵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asl冰桶挑战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及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
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慰问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自行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市、县政府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各类服务平台开展拥军优属服务活动,并由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咸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保守军事秘密;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众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咸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八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拥军活动,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做好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持续推进“双拥在基层”活动。
  第九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光荣院、军供站、烈士陵园、军人公墓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等为军车提供免费通行服务;各类公共场所停车场免收军车停车费。
  第十一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好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开展“四尊崇”“五关爱”“六必访”活动(新兵入伍做到“四尊崇”:欢送仪式、举行座谈、挂光荣牌、拍集体照;退役返乡做到“五关爱”:迎接仪式、开展谈心、宣讲政策、推介岗位、高效办事;日常关怀做到“六必访”: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写大人童心未泯的句子退役返乡必访、立功受奖必访、英模典型必访、重要节日必访、遇到困难必访、重大变故必访)。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在部队荣获勋章及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人民武装部组织送喜报、慰问军人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荣获中央军委和国家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20000元奖励;
  (二)荣立一等功者,给予10000元奖励;
  (三)荣立二等功者,给予5000元奖励;
  (四)荣立三等功者,给予2000元奖励;
  (五)评为优秀士兵(含嘉奖)者,给予500元奖励。
  现役军人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规定的最高等级标准执行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奖励资金纳入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功臣模范代表、优秀退役军人代表、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高铁)、公路、港口、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六条  市、县所属公园、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对前来游览参观的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残疾军人、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购门票。
  鼓励其他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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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和残疾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人员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行本市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具有优待功能的荣军卡刷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方式给予补助。
  鼓励本市各大影(剧)院对持有有效证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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