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1.07 边塞诗人有哪些
【文 号】文人发[1995]51号
【施行日期】1995.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学生证使用时间
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世界十大毒王
(1995年11月7日 文人发(1995)51号)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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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文化部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文化部人事部门是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录用办法;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上报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方案;组织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录用、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录用计划
  第五条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七条 录用计划由用人部门按年度向人事部门申报,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九条 人事部门应在报名前做好工作人员培训、拟定《招考职位介绍》、确定考试大纲及参考书、布置报名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 资格审查是指通过报名,检验报考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学历证及有关的聘用证书、撰写和发表的著作等,并据此进行必要的询问和了解,初步认定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一)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报考资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2、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和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二)不具有前款情形,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具有报考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一般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某些职位公务员的,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中专毕业;
  5、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具有企事业单位,或地、市级以下(含地、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
  7、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第六十一条的回避规定;
  8、用人部门提出,报请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考资格的报考者,一经发现,宣布其取得的相关资格和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报考者承担。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文化部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或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自行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五条 笔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三部分。其中基础知识指行政机关通用的文化知识及其在行政机关中的运用能力,具体科目由国家人事部确定;专业知识测试的内容根据拟任职位条件由国家人事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
  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通用专业的专业知识的笔试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和划定合格分数线由国家人事部负责,非通用专业的专业知识笔试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及划定合格分数线由文化部负责。
  第十六条 凡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都可参加面试。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的测评小组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要求实施。测评小组的数量根据考生的数量而定。
  面试题本的通用部分由国家人事部提供,专业部分由文化部负责。
  评分采取“体操打分法”,并按统一的《面试评分表》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表》打分。
  第十七条 确定面试合格人数与录取名额的比例一般不应高于2∶1,并据此结合考生面试的总体情况确定面试合格考生名单。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特殊考试方式:
  (一)通过公开招考未录用到或在备选人员库中未挑选到合格人员并急于补充的职位;
  (二)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资格)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两个以上专业学历;
  (三)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从事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特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或某些特殊才能;
  (四)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属社会紧缺专业;
  (五)拟录用职位涉及保密等性质特殊的职位。
  特殊考试的基本程序是:申报录用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特殊考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面试;人事部门也可根据职位的需要增加必要的考试内容。
第五章 体检
  第十九条 体检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从公布面试合格名单之日起,体检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并将体检结果通告报考者。
  第二十条 体检应当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未在指定的医院进行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二十一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体检费用,由报考者个人承担。
第六章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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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者进行录用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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