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
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丰台园人才的住房需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050号),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以下简称“丰台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园区配套住房、企业自建的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开展试点建设的租赁房、收购和改建的其他住房等多方渠道筹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为丰台园企业引进人才提供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在丰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可参照丰政办发〔201052号文件)统一领导下开展,丰台园管委会负责认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企业资格、受理企业申请和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章  申请、审核及配租
第六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为企业法人,对个人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均在丰台园。
(二)申请企业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符合丰台园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核心企业,特别是轨道交通、军民融合(应急救援)、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的企业;
2.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百家创新型试点”、“瞪羚计划”、丰台园“倍增计划”等名单的企业;
3.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人才所在企业;
4.获得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5.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支持项目的企业;
6.设有丰台园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7.符合丰台园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具有创新引领、行业带动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含海归人才和大学生创业企业);
(三)承租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和社保关系均在本企业;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
3.在北京市范围内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中央、北京市或丰台区的其他优惠住房补贴政策;
4.能保证将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己及家庭自住,一旦离职须按协议交回房屋。
第七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租:
(一)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一居室。
(二)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两居室。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发布通知。根据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情况,丰台园管委会向入园企业发布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通知,接受企业申请。
(二)接受申请。符合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企业统一审核并将企业人才个人信息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用人企业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丰台园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审核备案。丰台园管委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和企业人才的材料予以备案。
第九条 配租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房源和申请企业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丰台园管委会制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案。
(二)签订合同。根据丰台园管委会制定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配租,承租企业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含配租、签订合同及办理入住等多项工作。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三章  房屋管理
第十条  丰台园管委会会同房屋产权单位共同制定统一的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承租企业负责按照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要求,缴纳本企业承租的租金及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产权单位统一管理,并委托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租赁和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最长不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超过3年,一年一签,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丰台园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承租企业需每年向丰台园管委会书面上报承租情况,承租期内承租企业及企业人才情况发生变动的,须在变动后1个月内,由承租企业书面告知丰台园管委会,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承租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屋产权单位与承租企业解除合同,承租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腾退该住房。
(一)企业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企业擅自变更承租人的;
(三)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四)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六)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七)欠缴相关费用,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九)违反其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失公平的,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企业五年内申请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  租金申报、监管及使用
第十七条  丰台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区发改委会同产权单位参考周边商品房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丰台园管委会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及《丰台区引进人才房租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为租赁企业申请专项补贴。
第十九条  丰台园设立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投资或产权单位的房租补贴,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改造、物业管理、环境建设及其他相关专项工作等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丰台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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