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助推洛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洛阳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法(试行)》(洛办〔2018〕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人才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指洛阳市政府为解决青年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寓的分配、运营及管理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寓的分配、运营及管理使用坚持“政府主导、限定范围、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青年人才入住管理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年人才的认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业务职责共同做好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寓的分配及管理使用;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负责公寓的资产管理
及维护修缮;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公寓的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公寓的日常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包括公寓的安全保卫、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六条申请入住公寓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青年人才认定标准。青年人才是指我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驻洛高校、我市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在我市创办经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企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QS 世界大学最新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全职引进是指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限制。
(二)申请入住公寓的适用对象应当在我市城市区无自有
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且在我市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七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均可申请入住公寓,已享受我市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政策及已申请入住城市区(含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的除外。
第八条公寓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周转房,提供给以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其短期性和过渡性住房需求。预留周转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九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接受公寓入住申请。
第十条入住公寓申请流程:
(一)申请。青年人才根据自身需求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入住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由一方申请。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时要注明是否同意调整为低于可申请最大面积的户型。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照适用对象标准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用
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三)联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联审,将联审结果提交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公寓申请资格名单。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将联审结果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申请单位反馈意见,列明审核情况;对未通过审核的青年人才,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五)分配入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将公示后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人才名单提供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青年人才类别及数量,按照学历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住对象及具体房号,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申请入住公寓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洛阳市青年人才入住公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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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士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申请人结婚证或未婚承诺。
(四)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章入住管理
第十二条公寓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入住起算时间以签订的住房合同时间为准,到期不再续约。根据青年人才住房需求,适时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适当收取租金,租金标准以实际发布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公寓面积标准为60㎡、90㎡、120㎡,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最高可申请60㎡,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高可申请9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高可申请120㎡。
第十四条入住期间认定为更高类别青年人才的,经审核后,在下一次统筹安排入住时,可按新标准分配住房。
第十五条入住前须缴纳一定数量的房屋质保押金。收到押金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入住通知书》,并签订入住合同。
第十六条入住期间,青年人才应根据入住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燃气、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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