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圣苑小区专用房出售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江南国美家园”住房出售办法
“江南国美家园”是我院经省、市政府批准、由我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与浙江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代建的房改遗留问题专用房。根据《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浙直房发[20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专用房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售房范围和对象
1、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本院正式人事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院人事处提供的名单为准)无房户,现实物分房建筑面积(含按房改市场价、房改商品价购买的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标准下限:即一般教师、干部、职工60平方米以下(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中级职称和科级干部70平方米以下、副高职称和处级干部80平方米以下、正高职称和厅局级干部105平方米以下的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申请购房。现住房为高层、小高层的控制标准下限放宽10平方米。
单身(含离异)教职工购房须在我院工作满五年且年龄35周岁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和专门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职工可放宽到30周岁)。离异带小孩不受此限。
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特殊引进的人才,其未享受过国家福利住房,学院在引进签约时明确承诺解决其住房问题且需特例分(售)房者,由学院人事处按学院特殊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明确有关事宜后交由分(售)房领导小组落实。
2、原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下限但已上市出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换购的,不能申请购房。
3、凡已在本市购买过经济房、腾空房、专用房,无论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能申请购房。
4、原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标准下限,按200248日通过的《杭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参加换购。办理换购时,凭货币补偿协议、原房评估报告,扣除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当时拆迁合同所约定的费用)后全额交回拆迁住房补偿款。
5、由单位出资按双控标准限定购房单价和面积购买商品房后参加房改的,其实物分房面积按当时出资单位确定的面积认定。由单位资助购买商品房产权直接办给职工的,不能申购专用房。
6、申请人及配偶中有承租公房过户给子女或他人购买的,面积合并计算。凡以申请人及配偶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含过户)取得的,均应按换购办理。父母与子女都是本校职工,各自计算。
7、离异前原家庭已享受过房改房的,申购专用房时实行换购。如原房已判给对方,无法交房改房一方不能申请。购房申请人本人未享受过实物分房,配偶为离异再婚的,原家庭已购房且离异时原实物分房判给对方的,再婚配偶原已享受过的实物分房面积按1/2计入此次购房享受面积。产权还为经济适用房权证。
8、已经以本人或配偶为户主批地建房的,不能参加购房。以本人或配偶名义作为其中一份额参加过其父母或其他人为户主批地建房的,只要核定其夫妇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m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2,可以参加购房,核定的面积购房时合并计算。已在所在村享受农居房的,已享受面积按实际分配的面积核定。
9、配偶是离休干部且已去世的我院职工,可选择按本人职级申(换)购,或按以下标准享受:配偶生前为厅级离休干部的按处级职级标准享受,离休是处级及以下职级的,按实际职级享受。
二、售房方法
1、无房直接购买。没有享受过福利房和购买过经济房、腾空房、专用房的教职工可直接申购专用房。
2、有房实行换购。根据省政府“退旧买新”的规定,此次换购“江南国美家园”住房时,必须退还原住房。
1)凡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包括购买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的教职工,换购时其原住房由学院按换购当年的房改价收购(如有房改市场价、房改商品价和自费扩面的换购时按原价款退还),属安居房等其它类型住房的按个人原支付的价款收购。
2)易地调入我院的教职工购买专用房时,原房改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等)或经济房交学院,同时提供购房凭据,由学院按原个人支付的价款收购。原房无产权证的在购房地退房后方可购买专用房。
3)承租公房的教职工,允许退租购买专用房,退出租赁房后属无房的申请无房购买,退出租赁房后另有一套房改房属未达标的可申请换购。(将退出的住房交原产权单位,由收房
单位提供退租证明)
4)军转干部在杭购买的部队房改房(包括安居房、集资建房)已领有“三证”未达标的可参加换购;军转干部承租部队营区内住房的退出承租住房后可申请无房购买;军转干部在杭购买过部队房改房、安居房或参加过部队集资建房未达标但无产权证,以及在杭购买过部队经济房的,不能参加专用房申购。
军转干部在外地购买过房改房(包括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或经济房的按易地调入干部规定执行。无产权证经原部队同意退房的须提供部队房改部门出具的退房证明和退款凭据。
三、住房货币补贴
换购时原房改成本价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由学院负责补给,未达职级标准面积的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仍按现行住房补贴渠道办理。易地调入的教职工和军转干部原住房收购后,原房面积部分住房补贴由学院负责补贴。
发放和申领住房补贴按省直房发[2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补贴已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视作领取),购买住房时重新核定,多领补贴在缴交房款时退还。
四、售房面积标准和价格
教职工购买专用房,可享受专用房价格的面积按照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一般教师、干部、职工7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中级职称和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高职称和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高职称和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职级标准部分按专用房价,超出标准部分实行超标商品价。我院“江南国美家园”专用房为高层住宅,按政府规定职级标准上限增加10平方米,按专用房价格结算房价。专用房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具体售房价格还将根据均价加减楼层、朝向差价确定。
五、售房程序
1、申购登记。个人向学院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报本人资历、实物分房、房改等情况。
2、根据“江南国美家园所设计户型的实际情况,结合政府关于干部职工住房标准的规定,本次“江南国美家园”按如下原则分类申购:
1)高级职称、处级和处级以上干部具有申购170 m2以下的所有户型的资格。
2)中级职称、科级干部具有申购130 m2以下的所有户型的资格。
3)初级职称、一般干部和工人具有申购100m2以下的户型的资格。
在分类申购出现较大户型的房源有剩余时,该剩余房源可纳入下一档房源申购。
3、确定申购人。学院对个人填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将申购人现住房和补贴发放情况在学院内进行公示确定购房人后,统一填写《中国美术学院“江南国美家园”换(申)购登记表》,由学院统一报送浙江省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预审排序。省直房改办进行预审,预审后按职务职称对应相应户型面积的住房分类进行,选房顺序按计分办法计分后由高到低分别排成三队:
第一队:具有申购130m2以上户型资格的所有人员。
第二队:具有申购100m2以上户型资格的所有人员。
第三队:具有本次分房资格的所有人员。
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排序:
①厅级离退休老同志优先;
②按厅级(正高)、处级(副高)(含工人编制的高级技师)、科级(中级)(含工人编制的技师和30年以上工龄的工人编制人员)和一般干部职工顺序挑选;
③同级别的先正职后副职,先领导职务后非领导职务;
④同职务的以任职时间排序,任职时间相同的,以参加工作时间排序;
⑤以上条件都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产生先后顺序。
5、领取选房通知和房源信息资料。由学院通知申购人到指定地点领取《选房通知单》和房源信息资料,按时发放给申购人。通知单上明确申购人选房顺序号以及选房时间和地点。
6、选房。申购人按照选房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按顺序号选房;申购人委托他人选房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必须委托人本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选房现场即时公布房源信息,挑选房屋每人限时5分钟。
选房的具体操作如下:
①根据第一队的排序先后,进行130m2以上的房源的选房。
②根据第二队的排序先后,进行100m2以上的房源的选房。
③根据第三队的排序先后,进行其余房源的选房。
7、购房申请。申购人选定住房后,现场领取《购房通知单》、《申请表》等有关表格,在7天内将填好的申购表和需附的材料交学院。已领有杭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一并上交。
8、购房审批。学院根据购房申请填写《专用房出售价格申报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后,通知购房人前来领取《价格审批表》。
如购房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已挑选的房源由学院收回。
9、签订购房协议。购房人凭《价格审批表》签订购房或换购协议书。换购住房在签约时上缴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
10、缴交房款。购房人凭专用房购房(换购)协议书及《价格审批表》到学院开具交款收据,并根据协议书规定的缴款时间到学院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购房人一次性交清首付款以外的房款。如需按揭贷款,可根据按揭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11、房款结算。房款结算以测绘面积为准,购房(换购)者按测绘面积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办理房款结清手续。
12、住房交付。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交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六、旧房收交
换购住房的,在住房交付后半年内,须将原住房腾空交给学院,逾期未交的,以违约作退房处理。
七、产权证处理
按浙直房发[2004]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也可以个人自行办理。
八、售房纪律
购买专用房的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购房资格。
九、售房服务
“江南国美家园”住房涉及到出售、换购及与之相关的价格、资金回收、产权等诸多问题,具体事务学院拟委托省直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学院指派人员予以配合。
十、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仅适用于我院“江南国美家园”住房的出售。
2、职称、职务、年龄、工作年限、婚否等时间结点以本办法下发之日为截止点。
3、本办法由学院校园建设和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分房(售房)计分表
中国美术学院
二○○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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