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公辉吴鸿滨徐后利
【审理法官】陈公辉吴鸿滨徐后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育丰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育丰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谷静徐俊张育丰陈伟灿
【代理律所】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2020年1月6日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递交《申诉书》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在案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申诉书》内容和上诉人当时的具体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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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2020年1月6日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递交《申诉书》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在案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申诉书》内容和上诉人当时的具体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需要符合一定形式,上诉人递交《申诉书》行为本身不能等同于提出投诉。2020年1月3日上诉人收到原审第三人作出的《关于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在监项目情况说明的答复》后,于2020年1月16日才向被上诉人递交《投诉书》,已经超过法定投诉期限。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投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投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8:56:03
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10行终2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瞿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某某/div>
负责人吴雄文,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育丰,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某某某某iv>
法定代表人褚天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青松。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委托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份,天台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天台县人才中心人才公寓一期项目(监理)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三人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5日,经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确定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后第三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到了原告总监理工程师龚光元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的项目信息,且无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项目名称为新建射线防护材料生产线项目)。2019年12月27日,天台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要求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函》。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第三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及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项目的证明。2020年1月2日,第三人作出了《关于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总监理工程师在监项目情况说明的答复》,认定原告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并于2020年1月3日送达原告。2020年1月16日,原告以邮寄形式向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投诉书》。2020年3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天台县人才中心人才公寓一期项目(监理)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投诉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驳回原告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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