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杨京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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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
负责人:王庆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喜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京芝,*,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杨京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京芝支付截止至2021年5月2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8,526.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11
月23日的利息75,364.24元、滞纳金533.27元、取现手续费103元、单项增值服务费9元、分期手续费2,727.88元;2.判令被告杨京芝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3.诉讼费用由被告杨京芝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月4日向被告杨京芝核发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对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单项增值服务费、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截止至2021年5月23日,被告杨京芝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48,526.85元。原告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虽多次催讨,被告杨京芝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杨京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信用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银行作为信用卡的贷款人,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其系接受货币一方,故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1、2幢,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杨京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京芝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京芝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交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审 判 员 孙姣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朱美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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