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简单的协议书
股东简单的协议书
股东简单的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
  股东简单的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
  第二章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七条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甲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丙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丁方%,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照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房地产企业宗旨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与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与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
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与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与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的方案和说明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事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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