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豪、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
朱文豪、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冀06民终2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金星庞茜张力 
【审理法官】常金星庞茜张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文豪;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文豪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文豪 
【当事人-公司】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卫泓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徐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卫泓麟徐宁 
【代理律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文豪 
【被告】河北鑫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鑫爱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合同书》的效力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鑫爱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案涉《商品房预订合同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鑫爱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作为开发商的被上诉人鑫爱公司在开发该项目时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无土地审批手续。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而擅自预售的行为均违反了的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作出否定性评价。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鑫爱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能否依与鑫爱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合同书》约定的价款作为向被上诉人夏都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被上诉人夏都公司虽接手了案涉盛昌家园项目,但其是在被上诉人鑫爱公司无任何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后无力推进项目建设及手续办理并引发大量业主信访的情况下,根据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协调会决定而接手的。故此,夏都公司接手该项目自始并非纯粹的商业行为。盛昌家园项目由夏都公司接手后,又因土地权属问题没有解决,继续长期闲置,期间又发生业主多次信访,最终被政府列入解遗项目。夏都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项目立项、完善开发建设手续,并最终将该烂尾项目转化成合法项目的行为是根据竞秀区人民政府在由其牵头召开的盛昌家园项目协调会上提出且经包括业主代表在内的全体参会人员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中确定的义务而进行的,相应地,其亦应享有该解决方案中确定的权利。夏都公司针对该项目所进行的续建开发行为已与鑫爱公司开发该项目时的背景不同、工程项目性质不同、目的不同,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应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从竞秀区人民政府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在确认购房资格的基础上每平米加价2100元”“补交款项纳入政府与夏都公司共管账户,收取的费用用于项目的后续建设及手续办理”的解决方案是由竞秀区政府在其牵头组织,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夏都公司、业主代表等近百余人参加的协调会上提出的,该方案体现了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仅
全体与会人员表示赞同一致通过,且该方案受到省信访局肯定。目前大多数业主已按该解决方案交纳了后续费用,并与夏都公司换签了合同。上诉人主张权利不应脱离其所购买的房屋所属项目因鑫爱公司无任何开发手续、长期停工烂尾而被列入政府解遗项目,最终在政府牵头主导下由被上诉人夏都公司进行后续投资、完善手续,最终成为合法项目的实际。如果不是政府组织解遗、夏都公司不进行投资续建并完善手续,该小区可能依然还处于烂尾状态,本质上利益受损害的还是全体业主。上诉人一方面享受政府的解遗成果,另一方面不履行政府解决方案中确定的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朱文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房地产企业宗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