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 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 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宗旨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兴号建艺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
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 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 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 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 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 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 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 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 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
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 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 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 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 少于全体会员的。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 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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