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委托培训协议书范本(2篇)
特种作业人员委托培训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甲方为全面提高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和技能,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通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委托乙方对甲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现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对象:甲方项目特种作业人员(___人)
二、培训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月日,共学时。
三、培训工种:电工、焊工、起重、登高作业、锅炉、爆破工
四、培训地点:中铁二局察哈素矿井铁路专用线项目部会议室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1)负责拟定培训要求;负责组织参加培训人员;(2)负责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培训经费。
2、乙方职责:(1)负责按甲方的培训要求设计培训方案(计划),并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合适的教师实施;(2)组织培训后的各类别人员考试。
六、培训经费:___元/人,培训费共计:___元。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种作业人员委托培训协议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目前仅限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普通合伙人姓名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年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姓名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全体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企业培训协议(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第十八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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