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保笔试-个人搜集知识汇总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
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 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
下一步的交易。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年度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
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年度支付最低费用。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计收,在每一保险年度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2001年12月18日成立,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目前,中国信保已形成由总公司营业部、14个分公司、8个营业管理部和20个办事处组成的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中国信保的主要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业务;新产品包括: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外派劳务信用保险、出口票据
保险、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和进口预付款保险;主要服务有融资便利、国际商账追收、资信评估服务以及国家风险、买家风险和行业风险评估分析等。
  2005年,中国信保推出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这一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的世界各国贸易、国家政治和经济风险评估报告,是中国信保从2005年开始陆续推出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 ——“信保通”,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2002年至2007年,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出口和投资的规模为1121亿美元,为数千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同时,中国信保还带动70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2621亿元人民币。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和企业承揽国际工程能力的提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尤其在技术复杂、涉及面广、期限长的大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在招标时不
仅要求投标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商务方案和技术方案,而且还要求投标方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融资方案。能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能否提供有竞争力的融资方案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能否在众多竞争对手中最终胜出的关键因素。但我国一些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却知之甚少甚至从未听说过。
      为此,本刊特请承包商会国际工程专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长期业务承保部副总经理谭健先生介绍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知识。
      谭健: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和/或银行投保的资本输出的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的机制。它以出口贸易或出口信贷中国外的商业信用和/或政治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或国内外银行在经营出口信贷业务(此处的出口是指广义的出口,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的出口)的过程中因国外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在该保险项下,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或银行因国外买方/借款人不能按贸易合同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支付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中,因原因不能出口或者货物发运后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2.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鼓励发展出口贸易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扩大出口,保障收汇安全。
      3.绝大部分中长期和少部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均是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或无力承保的业务,在性质上属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力求在长期经营中维持收支平衡。由于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往往与国家的外交和外经贸政策密切结合。
      4.出口信用保险往往与出口贸易融资结合在一起,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先决条件之一。
      5.一般来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大多以政府的财政为后盾,政府既为其提供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6.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关。它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实
力、尤其是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的晴雨表,又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的必然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反过来推动对外经济贸易的更大发展。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1.政治风险(亦称国家风险或非商业风险)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汇兑限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布延迟对外付款;
      (4)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动乱等;
      (5)其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政治风险。
      2.商业风险(亦称买家风险)
      (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
      (2)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规定四个月或六个月);
      (3)买方在发货前无理中止合同或在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赎单提货等等。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支持中国企业出口商品、开展服务贸易和海外投资等经济活动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措施,其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承保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
      2.服务于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目标;
      3.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和保本经营三者相结合;
      4.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
      5.其它优惠扶持措施。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放帐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目前,中国信保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
      1.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 C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2.统保保险(Whole Turnov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3.信用证保险(L/C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4.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 Buyer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对特定的一个或多个买方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5.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 Contract Insurance)
      承保出口企业在某个特定合同项下出口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的机电和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并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
      6.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 against Buyer’s Breach of Contract)
      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出运前和出运后的收汇风险,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
国外劳务输出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均可为其机电产品和/或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投保买方违约保险。
      买方违约保险的特点是:出口以分期付款为支付方式,分期付款间隔期不超过360天。
      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这种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同时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出口项目往往金额大、期限长、融资需求强烈,而且收汇风险也很大,因此需要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来扩大其出口。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促进出口、实施国家外交及外经贸战略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因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风险的承担与补偿、业务政策的制定以及具体项目的承保决策等方面都与国家的政策导向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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