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规定
语言文字是交际的工具和信息的载体。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为了切实保证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这一目标的实现,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教师特别是语文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汉语拼音,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在课堂上使用普通话发言;掌握普通话的轻声、变调、儿化韵的发音;掌握本地人学习普通话的主要难点,具有辨正方音、纠正误读的基本技能;有准备的讲话时语音正确,语句通顺、流畅,语音的错误率在5%以内;在校内的公共场合能用普通话进行交谈;能使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自由交谈,语音错误率不超3%;坚持使用普通话作为教育和教学语言。
二、录用教师、新上岗教师和调入人员普通话合格是必备条件;在年度教师考核,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评选先进,评选文明班集体,晋升职称时,都将普通话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范用字检查审核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教师的教案、板书、论文、计划、总结、科研材料等进行一至二次抽样检查,对批改的作业、答卷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教师在教案、板书、作业批改等方面出现的不规范用字,每发现一字扣一分,并在绩效工资中予以适当扣款。
四、教师在我校校园及其它公共场所内要使用普通话。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及其他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是教师在上课、辅导、与学生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的各种论文、工作总结、情况汇报、教案、考试卷等要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字。教师有义务教育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的广播、网络系统中要使用规范文字,全校教师必须达到上级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具体指标是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以上,其他教师达到二级乙等水平以上。
五、教务处对学生反映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较多的教师,将提出批评,限期改正。对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将调离工作岗位。对普通话不注意学习、改正的人员,我们将提出批评,在学校晋级、评优等事项中不予考虑。学校鼓励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甲等的非语文学科教师都要不断学习,提高水平。
>推广普通话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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