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查汽车违章记录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1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
1.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级实施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六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九条
2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的检查
1.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佩戴情况;
2.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管理制定执行情况;
4.“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特种设备鉴定检验保养情况。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级实施
工程建设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
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1核查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项目审批;2检查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港口项目建设单位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1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1223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4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4
对港口安全生产及经营检查
1.资质情况:港口经营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岸线使用证(批复);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设备检验:趸船检验证书;起重设备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及管道检验证书;储罐检测检验证书;变压器校验合格证明;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合格证书;消防意见书;环评报告书;其他设备检验情况。
3.安保设施: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防护墙。
4.安全设施:安全标志;系泊设施;消防通道;罐区、堆场;港口跳板、护栏、安全网、照明、救生设施;消防设备和设施;防污染设施;可燃气体检测仪;个体防护设施。
5.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经费提取使用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安全自检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帐。
6.其他检查项目。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港口经营人、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123日通过,201612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1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1223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4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口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第六十条、六十条
5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及老旧运输船舶检查
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备案情况;
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年度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从事国内水路客货运输的企业、个体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6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检查
1.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备案情况;
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年度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从事水路客货运输代理、国内船舶管理业等水路运输辅助经营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
对船员管理检查
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汾级实施
船员、考试发证机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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