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
  二、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依据上述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用“一”、“二”……“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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