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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辩护词怎么写
诽谤罪辩护词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怎么申请博客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即使构成诽谤罪,犯罪嫌疑人依然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主要是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诽谤罪辩护词供大家阅读。
诽谤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自诉人以被告书写的题为“当代和珅---张某”文章里描述的“一直与他有染的一位女股长,多次被他老婆捉奸把那女子从家中赶出过,为了方便,把她调到公司任总经理以便于他们开房鬼混寻鱼水之欢。”称是被告在诽谤自诉人,以此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实属无稽之谈,就此就连基本的民事侵权都谈不上,何来刑事犯罪。
一、从文章的内容里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自诉人,而且从该段句子里,也无法反映出文章描述的人就是自诉人。是自诉人自己多疑,无端猜测,自认为是自己。诽谤罪诽谤的对象的必须针对特定对象,或者描述的人物形象众人一看无需推定就直观知道是谁,不是某人站出来说该描述就是本人,这个人就是她自己,将自己对号入座,这绝不是被告人的意思。自诉人更不能把任何轻微民事事件无端放大都当成犯罪来处理。
二、文章里就此短短一句话,此话无论描述及散布的是谁,最多也只不过是名誉上受到轻微损害,但绝对构不成犯罪,否则颠覆了诽谤罪的立法初衷和法律构成,更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粗暴践踏。 年4月3日,公安部特地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该《通知》首先明智指出:“部分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年8月最高检的相关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被告人的整个文章里描述内容也只不过发发牢骚,有的地方使用了一些过激言语,连治安处罚都谈不上更扯不到刑事犯罪。
三、该篇文章不是被告发布到博客上的。本案被告人虽然书写了题为“中国当代和珅---张某”文章,主观上没有故意将该文章发布到上,至于该文章是如何被发布到他人的博客空间里,被告人也莫名其妙,直到组织上到被告时,被告才想起当时写有该篇文章,当组织上问道是不是被告人发的被告当时也蒙了,因为不熟悉网络就说是自己发的,其实被告写好只是存在自己邮箱,以为就是发布,所以在相关部门陈述时也就说是自己发的。后来自诉人称
文章内容写的是她等,被告觉得写此文章的确不对,就给自诉人赔礼道歉。
四、文章虽发布到网上,但影响范围有限,对自诉人更没有影响。该文章被发布到网上很短时间就被删除,被关闭,影响的范围有限。从自诉人提供的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显示只有8个与该篇文章相似而已,而且博客发布者的博客空间被浏览的次数只有几次,这几次我们都不排除是博主自己浏览的,虽发布但没有人查看,跟没发是一样的。不要错误地认为任何文章一旦发布到网上就传播很广,影响很坏,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有的博客空间甚至一年也没有几个人浏览,游客寥寥无几,文章根本就没有人看,不具有公然性,从何谈影响。该文章被发布也只是发布在某个人的空间里,文章并没有成为新闻载体出现在新闻网页首页。自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具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该篇文章不同的IP地址点击率达到几十万次,也没有向法庭出具是在谁的什么地方发布的,该空间是否就属于被告的,是被告注册的并将文章粘贴上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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