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正确面对网络谣言
大学生如何正确面对网络谣言
一、关于网络谣言
(一)网络谣言概述
网络谣言(Digital wildfire),指的是在网络上,尤其是社交媒体中,迅速传播的虚假言论。这种言论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能够以极快的速度攻破公众观念,其导致的结果可能会很严重,甚至有潜在危险性。2013年9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将对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二)网络谣言的特点
谣言的特点:
1.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信息,或是被无限夸大了的信息;
2.谣言是被传播、扩散的,未被传播的不能称为谣言;
3.谣言往往具有很高的‚传播价值‛:奇特、怪异、反常、耸人听闻,或者是公众感兴趣的人物、事件、事情,因而能轻而易举地扩散;
4.谣言总是以小道消息面目出现,很少通过正式渠道传播,有时完全与正式渠道传播的相反或相异;
5.谣言具有攻击性,它总要攻击或伤害特定的对象,小到个人,大到企业、单位、部门,甚至政府、政党、国家;
6.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被‚修改‛,不断产生变异,形成不同‚版本‛;
7.谣言常常是被众人‚创作‛、传递的,真正的源头不易到,有时虽发现了源头,却仅是源头之一,或是无意间偶然形成的源头,而真正的谣言制造者则躲在一边偷着乐呢;
8.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挟带了传递者个人的情绪、愿望、希冀、褒贬等等,它实际上是夹裹着民众情绪的一种表达——这也是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传递谣言的原因之一。
网络谣言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它除了具有前述一般谣言的8个特点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传播速度极快;
二是传播范围极广;
三是传播方式、途径极多,除网络社区、聊天室、帖吧、即时通讯工具等等之外,还有、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是借助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的传播。
网络谣言:道听途说+短信+网络=面目全非。
(三)网络谣言的危害
首先,网络谣言侵害了个体利益。有的‚网络推手‛故意捏造并散布特定公司、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损毁特定公司、企业的商誉,使其商业利益严重受损;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不法利益或为了满足暴戾宣泄,不惜在网上对公众人物、政要人员等进行恶俗炒作、非理性攻击,随意污蔑、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其次,网络谣言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社会公众能够有序、平静生活的前提条件,假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故意捏造突发事件或无限扩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欺骗、愚弄公众,造成社会公众恐慌,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最后,网络谣言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比如,在网络上造谣、诽谤或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就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安全。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查处。希望我校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除了故意发布的人以外,很多民众会将这些信息通过短信转发,善意提醒朋友、同事,这些民众可能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这样一般法律上可以不予惩罚,但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要给予相应处罚。比如有些人大量转发此类短信,造成部分人恐慌,社会危害较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何在网上发布信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罪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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