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贸发[2007]38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发〔2007〕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外贸法》有关规定,现将鼓励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信贷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等商品的进口,并执行优惠利率。
二、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范围包括:
(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等专项进口;
商务部鼓励家庭(二)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国家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重大装备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资源等。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公布并适时调整《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申请使用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发放贷款,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魏备案。
四、执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的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鼓励和支持进口商品涉及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六、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并进行必要协调。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执行优惠利率的饿进口信贷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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