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商务部鼓励家庭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10
∙【文 号】银保监发〔2019〕49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49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增强服务意识。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服务重点。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继续做好大宗商品、机电设备、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产业链全球布局、外贸品牌建设、中欧班列发展和铁路运单(提单)应用、通关便利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各类外贸金融业务特点,有效识别风险点,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
二、完善产品和服务
(四)完善金融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紧跟外贸发展趋势,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结算方式变化、贸易流程特点、应收账款可控程度、市场需求和自身展业能力,合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产品服务和外贸金融整体解决方案。鼓励银行
推动内外贸、本外币、境内外业务融合发展,满足外贸企业国内生产组织需求。
(五)创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银行在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真实性和稳定性、有效把控应收账款常态余额水平的前提下,开展外贸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业务创新,实现授信、放款、还款的灵活安排,适应外贸“单多量小、周转较快”的特点。鼓励银行在有效把控出口退税账户变更情况等基础上开展出口退税账户相关融资,未退税款可视同企业应收账款一并进行质押融资。鼓励银行在有效把控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完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
(六)积极开展保单融资。鼓励银行结合企业需求和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开展其他外贸金融服务时,银行可结合企业持有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综合考虑授信风险。鼓励银保双方深化互信合作、信息共享、系统对接,围绕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缓释作用和融资功能开展产品服务创新。
(七)创新服务贸易融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把握服务贸易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服务贸易金融产品服务,持续加大对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和通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节能、
检验检测认证、环境、会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八)积极开展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搭建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深入了解小微外贸企业金融需求和生产经营信息,开发特产品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业生产、交易、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为更多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做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续贷工作,确保不发生不合理的抽贷、断贷。
(九)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做市商能力,创新风险对冲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人民币外汇即期和衍生品、跨境人民币结算、利率衍生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助力外贸企业管理市场风险。
(十)规范发展外贸金融资产交易。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外贸金融资产转让,释放出的信贷规模应优先用于支持外贸发展。
三、加强贸易背景审核
(十一)深刻把握贸易背景审核实质。银行应充分认识外贸金融业务的自偿性特征和贸易
背景审核对实现自偿性的重要保障作用,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将贸易回款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
(十二)前移贸易背景审核关口。银行应在客户准入阶段通过本行机构、合作行及其机构、其他境内外非银合作机构等尽可能了解企业贸易记录、买卖双方履约记录等情况,事先对企业资质进行分析判断,为确认企业当前贸易逻辑合理性、贸易内容真实性等提供依据。
(十三)加强票据单证信息核对。银行应充分利用海关、税务、外汇、动产登记等平台对贸易相关票据单证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提单、仓单、铁路运单(提单),银行可通过国际海事局、信誉资质较好的船运公司、仓储公司、铁路公司等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交易所出具的合格交易凭证,可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鼓励银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集约化贸易单证审核体系,定期对审单质量进行检查,对关键单证信息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共享和校验。
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外贸金融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有机融入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管理。
(十五)科学评估和缓释小微外贸企业风险。鼓励银行建立适合小微外贸企业的尽职调查方式,综合考虑小微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及其贸易逻辑合理性,科学审慎评估小微外贸企业资信状况。鼓励银行在完备的尽职调查基础上,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缓释风险,适度降低传统抵质押手段比重。
(十六)加强保单融资风险管理。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并向银行充分说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除外责任,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及时履行赔付责任。银行应根据保单信用限额、最高赔偿金额、索赔期限、适保范围及除外责任等合理评估保单风险缓释效力,不应为减少资本占用或因享有赔款权益而不合理地降低客户准入标准和贸易背景审核标准。鼓励银行开展基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银担合作并做好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
(十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方式分
散外贸金融业务风险。银行应切实履行自身在风险管理中的义务,不可因采取风险分担措施而放松管理。
五、强化内部管理
(十八)明确定位目标。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专长、客户结构、风险偏好等确定外贸金融业务在自身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相应战略规划。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将外贸金融业务打造为拓展客户、改善收入结构、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经营转型的重要支撑。
(十九)加强内部协同。鼓励银行加强前中后台部门间业务配合和人员交流,形成推进外贸金融业务发展的合力。中后台部门应加强对前台业务的了解,对前台部门在资金分配和定价、授信审批、风险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给予支持。前台部门应主动将中后台部门在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融入日常业务操作。
(二十)完善绩效考核。进行绩效考核时,银行应充分考虑外贸金融业务专业性强、流程复杂、周期短、资本占用少等特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着重突出激励导向。
(二十一)落实尽职免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外贸金融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
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外贸金融业务,可免除相关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对企业虚构贸易骗取融资或恶意投保,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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