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统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布日期】2016.12.28
∙【文 号】交运发〔2016〕232号
∙【施行日期】2016.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鼓励家庭交运发〔2016〕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式联运是依托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组织的货物运输服务,具有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和交通运输绿低碳发展,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当前,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协同衔接不顺畅、市场环境不完善、法规标准不适应、先进技术应用滞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优化市场监管方式。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
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可独立开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不得对其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安全管控、价格自律、责任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多式联运经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与奖惩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二)加快公路货运市场治理。依法加强公路货运市场环境治理,强化重型货运车辆装卸源头监管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技术标准,有序引导不合规车辆逐步退出市场。加强新增公路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技术检测和准入管理,推动中长距离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转移至铁路、水路等运输方式。(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快递等运输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纳入目录清单
并严格执行。督促和检查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港口、铁路收费政策,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加大对发展多式联运的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建立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和运行监测机制,组织开展多式联运市场调查、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估,针对区域间和国际间主要通道辐射范围、流量流向、货品货类、货物价值、运行实效等建立动态监测评估体系。(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二、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五)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依托物流大通道,加快形成贯通内外的国家多式联运网络主骨架,优化多式联运分层、分类节点布局。优化内陆无水港节点布局,完善口岸服务功能,引导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合理布局。研究推进具有驮背运输、双层集装箱运输需求且技术经济合理的铁路通道设施技术改造。强化多式联运枢纽与关联产业的联动发展,积极拓展市场交易、仓储配送、流通加工、金融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支持具有公共属性的多式联运枢纽
站场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运输装备升级改造、信息互联共享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质检总局等负责)
(六)畅通转运微循环系统。着力破解多式联运末端微循环瓶颈制约,重点推进全国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公路建设,完善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铁路物流基地等进出站场配套道路设施。加快航空货运枢纽以及邮政快递分拨中心等外联专用公路项目建设,支持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畅通多式联运枢纽站场与城市主干道的连接,提高干支衔接能力和转运分拨效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七)强化服务规则衔接。加快推进不同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格式、运价计费规则、货类品名代码、危险货物划分、包装与装载要求、安全管理制度、货物交接服务规范、保价保险理赔标准、责任识别等方面的衔接,制定有利于“门到门”一体化运输组织的多式联运服务规则。(交通运输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多式联运法等立法研究论证,强化不同运输方式间法规制度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健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专用载运工具、快速转运设备、信息交换接口、包装与加固等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陆集装箱技术标准框架,并做好与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完善信息共享标准,明晰责任边界、共享条件、利益分配、信息目录、风险管控等事项。积极参与多式联运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三、深化行业改革,创新运输服务模式
(九)推广先进运输组织形式。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货物集装化、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组织开展厢式半挂车、水陆滚装多式联运试点示范,积极推广江海中转联运、江海直达运输模式,有序发展铁路驮背运输、“卡车航班”空陆联运等组织模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十)深化铁路和货运价格改革。深入推进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创新铁路货运管理和经营组织模式,提高全程物流组织的协同性、运输服务的时效性和市场经营的自主性。逐步放
开铁路货运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企业自主定价范围,建立完善能够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铁路货运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改革多式联运领域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企业结合市场供求与竞争形势变化、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协商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十一)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培育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经营,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探索建立基于碳核算的多式联运绩效评估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结构性节能减排。(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十二)丰富联运服务产品。鼓励运输企业按照资源共享、网络共建、风险共担原则,以资本、产品、信息为纽带开展联盟合作,加强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等专业化多式联运,发展集装箱箱管、半挂车车管、标准托盘和运输包装循环共用,以及铁路长距离危险品专业化运输。引导和培育集装箱、半挂车以及托盘等多式联运设备租赁市场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铁路总公司、商务部等负责)
四、推动信息共享,加快装备技术进步
(十三)实现行业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口岸公共平台等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资源平台,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税收征缴、违法违章、信用评价、政策动态等一站式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开放枢纽站场、运力调配、班线计划等数据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税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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