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以来最恶“黑老大”案二审维持死刑
作者:
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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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处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价值25亿余元的涉案财物已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另案处置。
垄断,构建地下“王国”
20世纪80年代始,以黄应祥为首的黄氏家族恶势力团伙通过在昌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强势地位,并不断发展壮大。1995年,为打击在昌江开设地下的竞争对手,黄鸿发组织人员实施了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的恶性犯罪案件。该起犯罪标志着以黄鸿发、黄鸿金、黄应祥、黄鸿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1996年至1997年,黄鸿明带领组织成员殴打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其他地下经营者赶出昌江,黄氏家族完全垄断了昌江地区地下。同时,为扩充经济实力,持续扩大地下经营规模,黄氏家族在昌江地区开设“牌机”“”“牌九”“啤酒机”“”“鱼虾蟹”等地下。此外,有组织地窃取国有公司矿产、成立公司非法盗挖铁矿、以超低价格竞
得国有水泥厂……黄氏家族形成全产业链条。
随着地盘的不断扩张,黄鸿发逐渐以安排进组织开办的地下及其他经济实体工作、占股分红等为诱饵,笼络、招揽昌江地区原“三角路帮”“党校帮”“儋州街帮”“糖厂帮”“县子弟帮”等多股黑恶势力成员加入该组织。为维护组织的非法权威,甚至组建了“打手队伍”。
大肆敛财,非法获利20余亿元
通过开设、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黄鸿发对昌江地区的地下、铁矿、混凝土、石场、砂场、废品回收、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多个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黄鸿发涉黑团伙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十几个经济实体牟取20余亿元的巨额非法收益,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中国10大黑社会老大 为寻求非法保护,黄鸿发涉黑团伙以非法收益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黄鸿发涉黑团伙在昌江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被打击处理,严重干扰、破坏了昌江地区人民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黄鸿发涉黑团伙通过长期拉拢、腐蚀、收买等手段获得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打击、为实施开设地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驾护航”。其中,拉拢、腐蚀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原常委、公安局局长麦宏章,昌江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周开东,昌江公安局原政委陈东、原副局长王忠东、原副局长苏东彬、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钟海东,昌江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原副队长黄海平,向相关人员行贿高达1500余万元。这些“保护伞”都受到了法律制裁。
截至案发时,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达53起,共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罪等16项罪名,共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鸿发等82人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五个合议庭,对上诉人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审理。
该案是海南省建省以来海南法院受理的组织成员最多(196人)、盘踞时间最长(30年)、攫取非法利益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高度关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
从立案到审结不到一个月时间,实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从快审理。
(据澎湃新闻3.12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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