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11.17
∙【字 号】粤高法〔2017〕239号
∙【施行日期】2017.11.1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2017〕23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7日聊怎么拍一拍
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审,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净化市场功能,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快速审理的含义与原则
第一条 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是指,对依法受理并进入破产清算的案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础上,对简易破产清算案件,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
、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办法,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案件审判效率的简化审判方式和新型工作机制。
第二条 对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因案而异、协调推进的原则。
二、关于快速审理适用的案件范围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一)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广州、深圳债务人负债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
(二)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
第四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广州、深圳债务人负债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积极配合清算,不存在员工安置障碍的;
(二)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愿意配合清算,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
第五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一)清算组织成立合法;
(二)已经过财务审计,债权、债务清晰;
(三)已完成员工安置;
(四)资产处置不存在客观障碍。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第六条 执行程序移送破产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快速审理: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部门已经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积极配合清算工作,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员工安置和资产处置障碍的;
(三)被执行人已经长期歇业,债权债务简单,资产数量少的。
第七条 对可能存在多个破产衍生诉讼的破产清算案件,一般不作为快速审理案件。
三、关于快速审理的决定与告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材料书面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快速审理,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审查决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同意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快速审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九条 对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快速审理的,应在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快速审理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指引。受理公告应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四、关于推进管理人工作
第十条 进行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有清算组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可不采用竞争的方式产生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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