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1民终372号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3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廉
【审理法官】沈廉
【文书类型】判决书 聊怎么拍一拍
【当事人】张芷毓;费书东
【当事人】张芷毓费书东
【当事人-个人】张芷毓费书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芷毓
【被告】费书东
【本院观点】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本原则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照片、截图、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费
书东的行为是否侵犯张芷毓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经查,双方因费书东向物业反映张芷毓在小区绿化带栽种蔬菜而产生矛盾。事发当日,张芷毓在涉案小区绿化带里铺设草地,费书东拍摄照片并发送至业主要求物业整治,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从当时的视频来看,费书东虽言语行为上有欠妥之处,但这些仅是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文明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权的程度;而费书东在业主中的言论系对张芷毓发帖的跟帖,其中虽有使用“自私”“不要脸”“厚颜无耻”“满足私欲”等贬义性词语,但整体来看属于对双方争议问题的正常意见表达,尚不能据此认定费书东具有骚扰、辱骂、侵犯隐私的行为,且张芷毓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因费书东在业主中的以上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等名誉受损的事实。综上,费书东的行为尚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对于张芷毓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芷毓认为费书东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上诉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芷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200元,由上诉人张芷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13
372张某与费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3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芷毓。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勇(系张芷毓配偶),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书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芷毓因与被上诉人费书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芷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费书东以文稿形式在“万科尚都荟业主”赔礼道歉;2.费书东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费书东侮辱、辱骂张芷毓是事实。1.疫情期间(2020年3月14日)费书东在张芷毓家院外未带口罩,抽着烟,用手比划指责、辱骂张芷毓(有视频为证)。2.费书东在业主内指责辱骂张芷毓指责张芷毓“自私”“不要脸”“厚颜无耻”“满足私欲”“睁眼说瞎话”“无赖”“被车撞死”“恶人”“谎话连篇”等,足以证明费书东骚扰、辱骂张芷毓,并导致张芷毓社会评价受损,并最终导致张芷毓流产。3.张芷毓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方才在自家院内铺设草坪,因此并无不当或过错,费书东却无厘头多次投诉、举报。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费书东给张
芷毓造成人格或形象损害,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张芷毓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与(2020)苏0114民初1056号纠纷为同一事件、当事人相同,一审判决尺度相差太大、证据采信严重偏颇,申请两案件采用相同尺度、证据同标准采信,并合并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费书东辩称,一、关于张芷毓主张的侮辱、辱骂事实。1.张芷毓提交的视频是截取部分内容,没有反映整个事情的完整过程。张芷毓因擅自侵占和处置小区公共绿地,被费书东反映到物业,在物业管理人员赶到现场制止时,张芷毓先开口骂费书东“脑子坏了,你这个人脑子坏了,还投诉到物业”,费书东并没有回骂,只是理性的警告张芷毓不得骂人,但张芷毓十分嚣张,对着费书东拍照录视频,在费书东再次警告不得擅自拍录后,张芷毓非但没有停止,还挑衅地说“我就拍,就把你上传到业主里,让大家认识认识你”。在此情况下,费书东本能的应激反应,带了一句口头禅,目的还是警告张芷毓不得随意拍录他人。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具有主观上侵权故意,同时侮辱行为具有公然性。本案起因是因张芷毓骂人在先,擅自拍录费书东视频,并有挑衅言语,费书东出于应激警告,且并非具有公然性,无意带出不文明的口头禅,并无辱骂和侮辱的事实和情节。2.张芷毓主张费书东在业主里指责辱骂张芷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芷毓因不满费书东针对小区公共绿化带被私自侵占的合理反映,继而故
意虚构、捏造事实,以文稿形式和费书东两张正面照片一并上传到小区业主公共,并私下串通其他业主,对费书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诋毁,侵害费书东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对此,费书东逐项的进行理性、客观的回应和还击,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和防卫性的客观陈述,并无不当。且,回应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并无杜撰和捏造,也没有辱骂情节。因此,张芷毓主张费书东有辱骂情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张芷毓陈述是在征得物业同意后在自家院内铺设草坪,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该绿地并非张芷毓所述的自家院内,其不能举证证明享有该绿地产权。其次,张芷毓擅自围挡侵占小区公共绿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种植蔬菜,破坏小区整体居住环境,降低了舒适度,费书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张芷毓无权干预。二、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费书东业主里面的陈述,是针对张芷毓捏造事实,诽谤、诋毁费书东的客观回应,并不必然导致其社会评价受损。张芷毓主张费书东构成名誉侵权的诉请,缺乏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客观公正。本案实质是张芷毓因不满与费书东的另案诉讼,而采取的无理纠缠,于法无据。
原告诉称 张芷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费书东停止侵犯张芷毓隐私权、名誉权,停止对张芷毓的投诉及骚扰;2.判令费书东在通过“万科尚都荟业主”,公开承认错误,对
张芷毓赔礼道歉,为张芷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费书东拒不履行,张芷毓有权将判决书公开上传至,以消除影响;3.判令费书东赔偿张芷毓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费书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芷毓、费书东均系南京雨花台区尚都荟花园小区业主,双方均住在尚都荟花园1栋,张芷毓住1楼,费书东住6楼。
2020年2月14日,张芷毓在涉案小区绿化带里栽种蔬菜,费书东向物业反映后,物业与张芷毓进行交涉,张芷毓将蔬菜铲除;2020年3月14日,张芷毓在涉案小区绿化带里铺设草地,费书东拍摄照片并将该照片发至小区业主内要求物业整治引发口角。期间,张芷毓在涉案小区公共绿化带与费书东争执。后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进行调解,张芷毓在小区里表示其今天发在里的两张照片确实有些欠妥当,请大家不要多加评论。
本院查明 另查明,尚都荟花园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如附带有庭院,均为出卖人附赠给买受人使用,但该权利并非绝对排他权益,其他买受人应当基于物的利用的基本原则承认买受人对此享有优先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所涉纠纷,因张芷毓在小区公共绿化带铺设草皮引发,导致张芷毓、费书东之间产生矛盾。张芷毓提交的购房合同仅表明作为买受人的张芷毓享有优先使用权,且是基于交付时的现状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并非绝对排他权益,故张芷毓擅自改用公共绿化带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费书东就张芷毓的行为向小区物业反映并请求物业处理,并无不当。对于张芷毓提供的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费书东有骚扰、辱骂、侵犯隐私的行为,费书东在“万科尚都荟业主”里的陈述,并不必然导致张芷毓的社会评价受损,张芷毓主张费书东构成名誉侵权的诉请缺乏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且张芷毓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明费书东辱骂张芷毓的视频光盘,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芷毓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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