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8.04.22
【文 号】教学厅[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学厅[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 (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招生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安全,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提高招生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将《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招生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可靠的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数据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强化对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其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切实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切实提高信息采集质量,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要加强从考生原始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甚至现象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考生电子档案所含信息的采集方式,加大信息量,以进一步适应和满足高等学校对考生综合评价、多样化选拔的需要。
  (二)完善信息安全工作体系。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报名、阅卷、录取等招生工作现场安全操作规定。主动协调或联合本省(区、市)公安机关及有关专业机构,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建立多链路备份等充分的信息传递后备方案,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认证与加密、防攻击防病毒和操作系统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技术,切实提高信息采集、阅卷、录取等关键环节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
铜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系统  (三)建立招生信息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通报制度。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岗位明确、责任到人、相互协作、互为监督的招生信息管理模式和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信息传输、交接和校验手续,加强信息存储和备份管理,严格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密码管理,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教育部对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基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招生信息采集、质量控制、信息使用与发布、信息标准执行以及数据报送等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检查和相应的考核通报制度。
  (四)建立高考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在考试和录取两个阶段,集中搜集互联网上出现的危害考试安全、招生公正和考生利益的各类有害信息,认真研判,及时上报,对涉及本地区的有害信息和有关涉嫌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各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做好互联网有害信息的巡查处置工作,对涉嫌泄密、等案件线索,要快侦快办,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信息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信息管理人员切实掌握招生业务、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和各种技术,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技术精湛的招生信息管理工作队伍。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可行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对在信息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要表彰奖励。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附件: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各类招生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信息是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和统计分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及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决策的基础和前提,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应做到全面、准确、安全、规范、及时。
二、招生信息与信息标准
  第四条 高校招生信息由政策信息、院校信息、考生信息、工作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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