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应有的角意识(1)
人民警察应有的角意识
说起“警察”二字,人们最先想到的恐怕是那闪烁的警灯,整齐的队列,还有那最普通常见的交通岗亭。这些都只是警察职业的外在表现而已,真正的要深入了解“警察”这个词语的含义,就要从警察这个职业的内在要求、职业素养入手。通俗的说,如果人生真的是一场戏的话,那么怎样做,才是对警察这个角最好的诠释呢?这是我们今天要探究的问题。
其实在我国,警察这个词的前面还有一个限定的词语,就是人民。这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基本国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日常行政专政的最基本体现。警察这个词的含义在字典中被解释为: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按其任务不同可分为治安、交通、刑事、司法、边防、消防、户籍等警种。而我国的人民警察单从字面上去理解,就应该是与人民密不可分的。实际上,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自然应该服务于人民,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第三条已经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样一来,人民警察的角似乎很好理解,就是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里面就有一个小问题,其实很久以前就有人提出过:人民警察上班的时候,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下班的时候呢?穿上制服的时候,需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公休时间,八小时以外没有穿制服的时候呢?这似乎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其实前后两个问题,所反映的是一种情况。单纯就人民警察的普通性而言,它其实就是一种职业,跟教师,工人,农民,售货员一样,所谓革命分工不同,正是如此。那么作为职业来讲,上班的时候,自然要全力以赴,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当人民众有需要的时候,义不容辞,挺身向前,尽自己的一切努力和最大的可能来维护人民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下班的时候,警察制服脱下来,挂在办公室的衣架上。出了办公楼的大门,不是对你这个人非常熟悉的人不会知道你是一名警察。这个时候,身着便装的警察,在上班的八小时以外,再次碰到人民众急需帮助,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时候,不在上班时间的警察,脱下制服的警察,还需不需要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人名众不受到任何伤害?
人民的正义为什么播不了
如果事情发生的时候,周围众没有一个人知道,在他们身边有一位是身着便装的人民警察;如果这个警察本人也不愿意表明自己身份的话,我们可不可以像看待正常人那样去看待
这个下了班的警察的所作所为。他如果还是奋勇向前,我们在知道他的身份以后,还会以“见义勇为”四个字来定义它的行为么?如果他和其他普通众一样,不是表现的那样积极,当然这也不是说普通众就一定会袖手旁观,而是举一个例子罢了。我们事后知道这是个警察,那么我们是否会多少有些微词?
人民警察这个职业由于它的特殊性,在《警察法》里面并没有以详细的文字来规定什么时候需要履行警察的职责,什么时候可以听之任之,对周围的人和事不管不问。也没有明确的写明穿上制服和不穿制服的区别,是不是履职的时候必须着制服,不履职的时候不能穿制服;亦或者穿不穿制服都必须履职,上班下班都一样呢?
这里面就涉及到人民警察每一位个体人员的个人意识和觉悟了,说到底就是文章题目中所说的“人民警察的角意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按照《警察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里所说的良好的品行,其实包含的意义非常广泛。
其一,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树立与党、与人民,与国家高度一致的价值取向。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没有这一点,就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
一名人民警察。价值观,指的是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它决定着我们每个人在处理事情和判断对错时抉择取舍的标准。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人亚里士多德就曾经精辟地认为:“价值观,是通过人们日常的习惯、技能和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人类的品行和美德。”从这一要义出发,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深藏于内心的“准绳”,潜在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我们每个人,因人生阅历和成长过程的差异性,在异彩纷呈的人生历程当中,对诸多事物的看法和评价是不尽相同的。在我们所生存的人类社会中,大至国家以及整个社会,小至每个行业及个人,都需要构建一种能够代表高尚、正义、主流的信念价值取向。在这种前提下,鉴于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警察个人的价值观就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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