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经营,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是指人民银行XX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XX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法定职责,对在辖区内营业的银行业机构的经营稳健性及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综合评估的对象为XX省内(不含深圳,下同)依法设立的且开业满1年以上的银行业机构。
第四条综合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相结合,分项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综合评估内容包括经营稳健性评估和金融管理契合性评估两部分。其中,经营稳健性评估主要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有效性,经营审慎性,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资本、人员及系统稳定性,核心指标稳健性等五个方面。金融管理契合性主要评估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
、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管理、征信管理、反、综合事务、金融法制及消费者保护、外汇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情况(评估项目权重详见附1,评估标准详见附2)。
评估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估内容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被评估对象。
第六条综合评估结果采取等级制,根据综合评估最终得分从高至低设为A+,A-,B+,B-,C+,C-,D+,D-,E共五等九级。
第七条XX各级人民银行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行内相关职能部门对银行业机构实施分项评估,并进行审核、整理和汇总,形成初步综合评分及评估等级提交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审定。
XX各级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估项目及标准,综合运用系统监测、执法检查、现场调查核实和受理客户投诉等方法,对银行业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分项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每年1季度末将各银行业机构的分项评估得分提交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综合评估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估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月31日。
第九条一票否决事项
在评估年度内,银行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人民银行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审定,予以一票否决,将该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等级下调或直接评为D及以下等级:
(一)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政策严重失误、执行不力,给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金融业包括哪些(二)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中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发生挤兑或其他********件,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四)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导致人民银行、外汇局统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处置不当,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资金损失的;
(六)阻碍、干扰、拒绝人民银行、外汇局执法检查和现场评估,或对检查和评估所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经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认定应一票否决的事项。
第十条评估结果公布
XX各级人民银行在完成综合评估流程后将对上年度辖区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通报。通报范围包括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当地银监部门、被评估银行业机构的上级单位或主要股东,具体通报方式由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差别化管理措施
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XX各级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的主要依据。
(一)对被评为A等的银行业机构:优先参加地方政府及金融系统的各类评先;减少对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业务检查(上级行规定的除外);优先享受再贷款、再贴现、业务试点和人员培训等扶持政策。
(二)对被评为B等的银行业机构:适当减少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业务检查频率,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三)对被评为C等的银行业机构:约见其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要求及时整改;适当增加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业务检查频率;在新开设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作为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申请加入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时人民银行调整《新设银行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指引》的有关流程,由新设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XX分行,由人民银行XX分行作出是否同意加入有关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决定。
(四)对被评为D及E等的银行业机构:约见其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将其列为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强专项业务检查;谨慎对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扶持政策;对其相关业务的日常管理、系统准入及人员培训等采取更加审慎的审查与管理措施;建议该机构的上级单位或股东大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该机构领导层的管理;在新开设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作为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申请加入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时人民银行调整《新设银行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指引》的有关流程,由新设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XX分行,由人民银行XX分行作出是否同意加入有关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决定。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在综合评估结果公布后,若被评估银行业机构发生一票否决的重大责任事件,经所在地人民银行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决定,取消其原评估等级及所享有的优惠政策,调整降级或直接评为D及以下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XX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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