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合同模板模板
甲方:                              联络地址:
联络人:                              联络方法:
邮编:                            指定网站:
所属行业\经营内容: (必填)
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 (必填)
乙方: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企业联络地址:
联络人:                                联络方法:                                    第一部分服务与费用(请在需要服务类型前方框中打勾)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条相关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含有以下含义:
1.1 “支付宝服务”: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款项收付服务。
1.2 支付宝账户: 指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支付宝服务”时, 乙方向其提供唯一识别编号。甲方可
为其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 并具体使用“支付宝服务”开展交易, 查询交易产生款项收付
账务明细。
1.3 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 指乙方开发“支付宝”软件系统软件接口, 与甲方网站软件系统对接后,
即可经过甲方网站使用“支付宝服务”。乙方将依据甲方在确定本协议时所使用支付宝账户与支
付宝接口绑定; 若甲方需在支付宝接口下添加其她新增支付宝账户, 则需经过书面形式或其接
口下正在使用支付宝账户邮箱向乙方指定系统后台发送申请, 由乙方完成对应接口绑定工作, 以确保甲方收款账户安全性。
1.4 即时到账接口: 该接口支持即时到账交易模式, 付款人一旦确定付款, 款项即时抵达收款人支
付宝账户内, 乙方对此不提供中介服务, 全部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处理与负担。
依据乙方提供给甲方即时到账接口是否包含退款功效, 区分为一般即时到账接口(不含退款功效)和高级即时到账接口(含退款功效)。凡开通即时到账接口服务, 亦同时开通小额快捷支付体验服
务(包含借记卡及信用卡), 服务内容及规则详见本协议约定; 小额快捷支付享受与支付宝账户
余额支付相同优惠费率。但乙方有权依据本身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需要, 随时终止提供小额快捷
支付体验服务。
1.5 高级即时到账接口\高级网银支付接口: 指甲方在与甲方用户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 可在原交易
订单号基础上, 主动向甲方用户进行交易退款。在甲方使用该接口退款功效时, 对应被退款交易
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软件服务费不再退还, 退款时不再收取软件服务费用。
1.6 快捷支付(包含借记卡快捷支付和信用卡快捷支付): 指甲方用户向乙方系统提交相关银行卡信
息, 由乙方发送到对应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 并依据银行操作结果, 完成甲方用户向甲
方付款交易过程。
1.7 交易流量: 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甲方经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
交易单笔金额, 是乙方据以收费依据。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使用期内建立, 在本协议使用期满后完
成交易, 对应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流量, 该交易金额计入双方重新签署协议约定交易流量内, 双方没有重新签署协议, 应根据该交易金额单笔3%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
1.8 甲方用户: 在甲方网站完成会员注册或者与甲方直接进行交易用户。
第二条服务内容
开通支付宝账户2.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1 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服务提供高质量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接口规范、
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
2.1.2 “支付宝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 以及甲方与甲方用户间等多种形式货款收付服务。
向甲方提供支付宝账户, 用于甲方即时在线查询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甲方款项收付账
务明细。
2.1.3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置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效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可用于甲
方天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该查询系统列明相关交易时间、金额等。
2.2 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尤其约定
2.2.1 甲方向甲方用户付款时, 如该甲方用户为个人(以下称为个人用户), 单笔(付款到个人类
甲方用户单个银行账户为单笔, 下同)付款金额不高于人民币五万元, 单日累计付款到同一
个人用户单个银行账户款项金额不高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2.2 在银行对甲方使用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行为进行核查时, 甲方应配合提供银行要求对
应凭证, 并负担因核查所造成支付中止、支付失败产生损失。
2.2.3 批量付款到银行账户服务中T+0支付和T+1支付“T”是指, “支付宝”软件系统收到甲
方发送批量付款指令之日, 该日必需为工作日, 碰到法定节假日, 对应批量付款指令处理
时间延后至法定节假以后第一个工作日。其中使用T+0支付时, 以乙方实际实时支持此业
务银行为准, 双方另行咨询确定。“支付宝”软件系统应分别在收到批量付款指令当日(T+
0支付)和次日(T+1支付), 生成对应付款文件并发送给银行, 由银行完成款项划转。甲
方了解并同意若甲方用户银行账户属于乙方直联合作银行, 乙方应确保在严格根据与约定
服务时限进行支付; 若甲方用户属于乙方直联银行之外其她银行, 因为其数据传输特殊性, 甲方同意乙方最迟在收款甲方批量付款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而无需负担任何违约
责任。是否成功完成支付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2.2.4 甲方用户银行账号可为借记卡或存折, 不能为信用卡账号, 假如是存折账号, 实际以乙方
合作银行支持该业务为准。
2.2.5 甲方确保其付款事由正当正当, 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利益。同时
甲方须确保其批量付款指令中信息真实、正当、正确, 并负担信息不真实所造成全部损失。
因甲方提供信息不正确或银行系统原因造成支付失败或拖延支付, 乙方不负担责任。乙方不
介入因甲方提供付款指令和对应款项拖延等原因造成全部甲方与甲方用户之间纠纷, 也不
对此负担任何责任。因银行原因造成付款拖延或失败, 乙方应主动协调处理。
2.2.6 乙方现在直联合作银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乙方与合作银行关系发生任何变动或银行业务做调整致使不能向持有对应银行账号
甲方用户支付,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但乙方应在对应变动发生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2.3 网银支付接口服务尤其约定
2.3.1 甲方选择一般网银支付接口服务, 一旦甲方用户选择此服务确定付款, 款项即时抵达甲方
支付宝账户内(不含退款功效), 全部风险和责任由甲方和甲方用户自行处理和负担。
2.3.2 甲方选择高级网银支付接口服务, 即在适用一般网银支付接口服务基础上增加了在甲方与
甲方用户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 甲方可在原交易订单号基础上, 主动向甲方用户提议退款, 款项将退还到甲方用户银行账户内功效。在甲方使用本服务退款功效时, 对应被退款交易在
最初交易完成时对应交易款项仍计入交易流量, 退款时乙方不退还当初已经收取软件服务
费; 退款时包含交易款项不再计入交易流量, 不收取对应软件服务费。
2.3.3 在银行对甲方使用网银支付接口服务行为进行核查时, 甲方应配合提供银行要求对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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