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好评返现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在消费者日常网购过程中,经常会发现送来的货物中有一张“好评返现”或者是“好评有礼”的宣传单。商家承诺如果消费者在如淘宝天猫等网购平台上给出五星好评将会返还部分现金。商家通过此种方式来提高好评度,进行商品的宣传。
1、商家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呢?
执法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应该视为商家给予消费者的折扣。“好评返现”所返还给消费者的现金一般为三元、五元不等,相当于交易价款中的很少的一部分。当消费者满足一定条件就享受此种折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明确了商业活动中折扣的合法性,只要商家如实入账,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商业贿赂。当消费者进行网购评价的时候,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消费者在进行评价时的身份是商家产品服务的推荐者。根据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答复,“《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商家产品服务的推荐者,其实就是“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推荐者对商品服务的评价对消费者选购有很重要的影响。网购的评价应该是中立真实的,不可收买的,只有如此才能促使商家在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让消费者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看似几元钱的“返利”,其实是以争取交易为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网络交易正当竞争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市场原则,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好评返现”的价款其实与消费者在商家交易中的价格让利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是折扣。
其实将前一交易行为与以后的评价行为分开来看,所谓的返利是对五星好评的对价,而不是消费者商品价款的返还,其行为与单纯的购买好评性质相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此行为不仅构成商业贿赂,也涉嫌虚假宣传。
2、“好评返现”的想象竞合问题
“好评返现”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内容,也触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购平台提供的评价系统是消费者了解平台商家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商家利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所产生的虚假评价,严重误导了后续消费者,使其难以获得客观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每一部法律都有相应的调整范围,从不同法律角度分析相同的行为(如“好评返利”)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法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好评返现”行为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一个行为侵害了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数
个法益,构成了想象竞合。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根据行为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触犯的各个法规,从一重处罚。
3、“好评返利的”宣传单能否证明其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违法构成的重点是交付财物的行为,但就“好评返利的”宣传单仅能证明商家有商业贿赂的想法,还需要相关交易记录,评价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其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好评返现”的行为,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对交易规则进行了调整。打击“好评返现”,营造一个公平真实的交易环境已经成为平台,消费者,监管者三方的共识。但还有的商家为了逃避处罚,通过不同的支付平台返还“好评返利”,如在淘宝购物在支付返利,增加了平台的监管难度。工商执法机关对此行为调查落实后,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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