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国标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R20 | 保障性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 ||
国标舞分类 R21 | 住宅用地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A21 |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A22 |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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