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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谢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2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婷乔营黄小迪 
【审理法官】李婷乔营黄小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谢琳 
【当事人】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谢琳 
【当事人-个人】谢琳 
【当事人-公司】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谢琳 
【本院观点】跟谁飞公司是否应向谢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谢琳是否应赔偿跟谁飞公司经济损失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跟谁飞公司是否应向谢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谢琳是否应赔偿跟谁飞公司经济损失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跟谁飞公司以谢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此,跟谁飞公司提交了客户刘某某与谢琳的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款证明、离职员工赵某在淘宝上的订单、电子发票、其他客户的下单和转账资料以及相关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拟证明谢琳私下收取客户款项,将客户转为赵某客户,赚取差价,损害公司利益。谢琳虽然不予确认,但就为何私下收取客户款项,谢琳解释称代收客户款项是正常服务方式,即便如此,代收款项也应交予公司,但谢琳私下收款的客户最终却是通过案外人赵某下单,且通过赵某下单与直接下单确有价格差异,该行为明显有损公司利益。即使谢琳不认可跟谁飞公司提交的有关禁止私下收款的规章制度,该行为也已违反基本的职业纪律和忠诚义务。跟谁飞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并无不当。故,跟谁飞公司上诉认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跟谁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源于案外人赵某多次下单又取消而被有关平台判定为涉嫌虚假交易故被降权处罚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该损失并非谢琳的行为直接导致,即谢琳的行为与该损
广州旅行社排名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跟谁飞公司要求谢琳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支付工资的判项,双方均未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跟谁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2:11 
【一审法院查明】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就为何要求客户刘某某取消原有订单的询问,谢琳提交了其与跟谁飞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超的聊天记录,拟证明有就此情况向公司老板沟通过。跟谁飞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是谢琳与离职员工赵某
的聊天记录,是事发后因被平台降权处罚,在公司要求下为了向平台申诉,谢琳才提交其与赵某的聊天记录,当时客户已经投诉,并非事发之前向公司汇报,时间上也不符合。    庭后,跟谁飞公司提交了聊天记录、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截图以及截图等补充证据,拟证实跟谁飞公司员工处理客户刘某某的投诉后与客户刘某某的交流记录,包括客户提交其与谢琳之间的交易截图以及跟谁飞公司对谢琳事件的一个态度表明;谢琳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后就分配了工作手机并安排了工作与客户交流,其之后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谢琳自使用工作后不止一次向客户推送自己的私人号并希望客户添加自己的私人进行沟通。谢琳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且内容不清,不同意质证;跟谁飞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所证明的内容,包括不能证明谢琳在职期间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定或所谓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证明谢琳有任何违反岗位职责的行为,不能证明有存在因谢琳的行为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跟谁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跟谁飞公司无须向谢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161.44元;2.判令谢琳向跟谁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谢琳承担。上诉理由:跟谁飞公司与谢琳于2018年4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谢琳在跟谁飞公司处担任客服工作,主要是与跟谁飞公司在去哪儿网、淘宝网等各大平
台的客户就相关签证问题进行交流并促成订单,后续跟进订单的办理及发货情况。2019年6月初,跟谁飞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谢琳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跟谁飞公司因此解除与谢琳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应无须向谢琳支付赔偿金。具体理由:一、根据跟谁飞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谢琳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跟谁飞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跟谁飞公司就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存在应向其支付赔偿金的问题。(1)跟谁飞公司在一审的证据4-6,可以证实谢琳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其私人与跟谁飞公司的客户进行沟通,并私下收款。(2)跟谁飞公司在一审的证据7-9,可以证实谢琳与案外人赵某(跟谁飞公司已离职员工)串通,不履行其工作职责,将跟谁飞公司的平台客户转移给赵某进行淘宝下单,并恶意退单导致被淘宝网认定为虚假交易,以致跟谁飞公司产品被降权,造成公司重大损失。(3)基于客户刘某某的投诉,跟谁飞公司经核查,谢琳在职期间不仅就刘某某一单,其在任职期间均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曾多次与赵某串通,将跟谁飞公司的客户转嫁给赵某,由其另行下单,两人通过此种方式赚取差价,损害跟谁飞公司利益。谢琳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作出上述违规行为,跟谁飞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谢琳的劳动合同,合
法合理。二、谢琳与案外人赵某恶意串通,导致跟谁飞公司直接利益及产品降权所存在的损失共计80000元,谢琳应向跟谁飞公司赔偿。如前所述,谢琳与案外人赵某的恶意串通行为,不仅赚取了跟谁飞公司的订单差价,还直接造成跟谁飞公司产品销量从单品类排名第一的爆品变成倒数第一的无流量、不显示产品,导致该产品销售业务直接下降80%,员工因此流失,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谢琳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依法审理,支持跟谁飞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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