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
第三工程队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编制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第三工程队
批 准:上岗证在哪办
审 核:
编 制:
二○一○年十月六日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队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及架子队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劳务作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铁道部办公厅 《铁道部关于转发中铁工程总公司<铁路工程项目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工程项目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办建设发〔2009〕57号)规定,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第三工程队。
第三条 在本队现场施工实行劳务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务作业人员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在生产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上岗证指:
普通技术工种(钢筋工、木工、砼工、模板工等)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特殊工种(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生产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条 中铁二十局集团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第三工程队对本队架子队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与上岗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所有进场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由本队队长组织,安全质量环保部保留相关培训记录;教育培训要有考核。
第七条 所有进场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在上岗前进行。
第八条 对于普通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地方相关部门组织并发证。
第九条 上岗证由队部保管,劳务作业人员保留复印件。
第十条 对劳务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一年不能低于32小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各种应急性、针对性培训;对变换工作岗位的劳务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第三工程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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