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进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 ...
杨进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祝妍张宇声唱英梅杨晓鹏赵春玲 
【审理法官】祝妍张宇声唱英梅杨晓鹏赵春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进;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杨进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杨进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张白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白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白冰 
【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进;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关于案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案涉拆除行为作出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案涉房屋位于该公告征收范围内,故如需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按照征收程序进行。本案中,上诉人桃仙街道办对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手续为由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实施案涉拆除行为,实质是以拆违为名,行拆迁之实,执法目的不正当,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拆除行为违法正确。关于应否赔偿问题,因案涉拆除行为违法,故上诉人杨进有权就案涉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向上诉人桃仙街道办主张赔偿。关于赔偿范围问题,因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案涉拆除行为实质系因征收行为产生,故赔偿范围除包括案涉房屋价值外,还应包括上诉人杨进应享受的征收补偿相关待遇,原审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判决上诉人桃仙街道办赔偿相应补偿待遇正确。关于案涉
房屋赔偿标准问题,原审基于案涉房屋初始建设为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并考虑案涉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获得公平补偿的原则,对案涉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格判决赔偿,并无不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上诉人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7:43:5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4年4月25日,原告杨进与沈阳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项目名称:景盛桃园小区6栋5单元5层1号,面积95.11平方米,总价:人民币13万元。2015年6月10日,沈阳市浑南区政府发布沈空港集征字[2015]第2号征收公告。载明:征收范围为古台北村界及古台南村景盛桃园小区。原告杨进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18日,沈阳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作出沈空港发[2015]23号《古台北村景盛桃园住宅楼征收补偿方案》。后该项工作转由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负责。2018年3月6日,被告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案涉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
,以原告房屋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责令原告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2018年3月30日,原告案涉房屋被被告桃仙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同时被告对案涉房屋物品进行保全登记,记载房屋无物品并由区公证处、执法局及桃仙街道工作人员签字。2018年4月17日,原告以浑南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浑南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审理中本案被告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自认案涉行为为其实施,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由此作出(2018)辽01行初150号行政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辽宁行健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异议进行答复。认为其公司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按照估价程序,遵循估价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周密的测算,并考虑各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确定委估房地产价格,撰写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过程科学,结果客观。经审查,辽行评法字[2019]第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过程科学、结果客观,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杨进房屋位于省政府关于沈阳市2017年度第73批次实施方案用地范围,共批准用地11.3038公顷,其中浑南区桃仙街道于山屯村旱地0.7629公顷,古台南村旱地1.0467公顷,林地0.0448公顷,坑塘水面0.2148公顷,农村道路0.0197公顷,建设用地0.1096公顷,未利用地3.0226公顷,古台北村旱地0.0497公顷,农村道路1.1154公顷,建设用地0.0032公
顷,未利用地0.8155公顷。该实施方案用地批复显示杨进房屋项下土地为集体土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审查客体为2018年3月30日拆除原告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古台南村的景盛桃园小区6栋5单元5层1号,建筑面积95.11平方米的房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的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据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实施拆除行为。浑南区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发布沈空港集征公字[2015]第2号征收公告,载明征收范围为古台北村界及古台南村景盛桃园小区。可见原告的房屋处于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有关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被告对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手续,系违法建筑为由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实施拆除行为,实质上是“以拆违为名,实拆迁之实",故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目的不正当,应认定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应对此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杨进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上述事实已经本院(2018)辽01行初150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确认,且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居民卢良勃诉被告浑南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已经省、市两级生效判决,认定卢良勃位于浑南区古台南村景盛桃园小区在征收范围内,按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给付征收补偿款。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亦应对案涉小区居民保持拆
迁政策的同一性,应参照征收(拆迁)政策对本案原告进行赔偿。关于原告提出案涉房屋在强制拆除时,该案涉土地已征归国有,应按国有土地房屋评价价值进行评估补偿的意见。因其案涉房屋初始建设用地为集体土地的小产权房,被告的拆除行为系基于征收行为产生,应按照征收前土地性质予以确定,故对原告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即按照辽行评法字[2019]第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进行赔偿。被告应赔偿案涉房屋评估价值421337元并支付被强制拆除时上述赔偿款利息及一次性搬家补助费6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60元及过渡期补助费1000元。由于被告在强制拆除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物品保全,屋内无物品,故原告主张房屋其它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3月30日对原告杨进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镇古台南村的景盛桃园小区6栋5单元5层1号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杨进房屋损失人民币421337元;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于30日内赔偿原告杨进房屋损失421337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四、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于30日内赔偿原告杨进一次性搬家费6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60元及过渡期补助费1000元,
合计1960元。五、驳回原告杨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4500元,由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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