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兆彬与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 ...
黄兆彬与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2020)吉08民终15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宗仁孙金芹杨剑虹 
【审理法官】常宗仁孙金芹杨剑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兆彬;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黄兆彬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黄兆彬 
【当事人-公司】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方永刚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永刚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永刚 
【代理律所】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兆彬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附条件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训诫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予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红星村委会举出的证据不属于新发现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新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联,能够佐证案涉楼房系合法建筑,红星村委会具备本案主体资格,该证据证明效力应予采纳。本院对红星村委会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实施,黄兆斌对红星村委会
举出的证据不同意质证所引用的法条已被删除,黄兆斌不同意质证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同意质证,系放弃质证权利。红星村委会与黄兆斌达成的案涉楼房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案涉楼房于2015年交付使用,黄兆斌尚欠购楼款70,000.00元理应给付。黄兆斌主张其购买的案涉楼房是附条件的,即红星村委会应向其兑现10亩地承包经营权,并举出其他村民与红星村委会签订的购楼协议佐证,同时主张红星村委会违约在先,案涉楼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对案涉楼房买卖关系享有解除权。黄兆斌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其在一审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兆斌的上诉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黄兆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32:57 
黄兆彬与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民终15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兆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刚,系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永福,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兆彬(以下简称红星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红星村委会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原审判决不顾上诉人提供的诸多证据、庭审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客观、法律事实,在判决主文上故意规避案件基本事实,根本没有论理阐述,好似被答辩人的代言人作出的言辞,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庄严形象,判决“粗制滥造”极其不负责任,无端造成上诉人无奈上诉消耗司法资源的不良后果。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既然认为:“红星村委会在青山镇红星村建设的楼房是为了实现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生活条件的政策性住房,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村民是受益人。”既然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建设的是“政策性住房”即“小产权房”:1、为什么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政策性住房”的申请等合法批文2、既然是改善本村村民生活条件的政策性住房,依据国家政策必须是在本村划定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得挤占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建房。而涉案楼房是挤占了原“陆家小学”的土地建设楼房,学校用地是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所以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案涉楼房政府土地部门“政策性住房”的批文;3、既然是“改善本村村民生活条件”,为什么有一半以上的购房者却不是本村村民4、如果是“政策性住房”即“小产权房”,为什么有的住户已经登记了商品房买卖的不动产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本不顾案件的基本事实,将被答辩人与开发商勾结建筑商品房的非法事实予以保护,侵害了商品房买卖事实的上诉
人合法权益,这样事实不清的判决如何说服四层楼的购房户上诉人呢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与上诉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时,凡是四层楼的购房户均承诺带1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每年3000元。先于上诉人购买四层楼的购房户,有的已耕种一年,第二年,被上诉人就不在收取承包费,以此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10亩耕地的协议内容。而上诉人是充分相信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的虚假承诺,当接收房屋后,被上诉人根本不提承诺10亩耕地的事实。被上诉人违约在先的行为,上诉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并不断要求被上诉人履行10亩耕地的协议内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渺视上诉人的诉求,所以上诉人无奈在原审开庭时郑重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请求退还已付的“购楼款”,并保留赔偿损失的诉权。本案不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政策性住房”合同,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住宅楼,都是基于被上诉人承诺或合同约定购买青山镇红星村综合社区4层楼“首付款缴纳后,购房者可到红星村委会领取门户钥匙,入户装修,同时可带相关手续到青山镇政府办理十亩地的租用手续。(详见四楼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上诉人入户装修后至今也没有得到十亩地的租用权。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口头合同,但被上诉人“购买青山镇红星村综合社区4层楼带一晌地,承包三十年,年租金3000元不变”的承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住宅楼合同,因所附条件尚未成就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暂无
权主张案涉房屋的所谓的“欠款”。被上诉人所售出的楼房,四楼平面顶楼漏雨、漏水,是建筑行业最棘手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以被上诉人在出售四楼时才以附条件“带一响地”作为卖点吸引房屋消费者。如果按照消法衡量,被上诉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涉嫌欺诈,依法应当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自上诉人入住后,冬天房屋室内北窗户结冰,室温根本达不到摄氏18”法定的供暖规定;夏天房屋顶棚漏雨、发霉,造成部分家具用具因雨水渗入而损坏(详见四楼购买人提供的照片).上诉人及四楼购房者数十次地向被上诉人反映,被上诉人无动于衷,至今没有解决,个别墙体因漏雨已显现缝隙,现案涉房屋四层已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被上诉人疏于管理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及四楼购房者的严重侵权,待上诉人提起赔偿诉讼时一并请求。因本案被上诉人尚未提供相关住宅楼的合法建筑手续、出售手续,其诉讼主体存疑,上诉人仅以拒付购房款进行抗辩,保留反诉及另诉赔偿的权利。原审判决根本没有站在社会效果的政治高度,故意掩盖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真实性质,变相帮助了商品房开发商盈利的真实目的,包容了村民委员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纸地地道道有悖当前人民利益高于其他利益的错误判决,也是迟早会被纠正的判决。综上事实证实,被上诉人诉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政策性住房”即“小产权房”的主体身份,且存在附条件一晌耕地的承包问题,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问题,先于上诉人违约的问题等,请二审人民法院明查,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