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简单易用 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土地管理法修订及对未来房地产行业有哪些影响?
(一)公共利益界定博弈房地产业。(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为房地产企业开辟全新的领域。(三)提高集体土地征补标准将挑战房地产企业。(四)小产权房转正问题将精简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随着我们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土地的管理也逐步加强,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那么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该如何解读?以及对未来房地产行业有哪些影响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背景
改革开放之初,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土地被允许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20世纪中后期,市场经济日益发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增加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重要规定,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规定。
1999年8月29日《土地管理法》经过了全面的修订,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其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诸如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保障不充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限等问题日益暴露,年国务
院再一次将《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6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但是因多方意见分歧,此次修订意见稿没被通过。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11年4月,新一轮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重新启动,新的《土地管理法》有望于今年正式出台。
二、《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四大亮点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土地管理法》并未对 “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加以具体明确,也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方式和认定程序做出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征地实务中对征地范围的宽泛理解,使一些“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也通过行使土地征收权来获得土地,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权滥用或过度行使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情况看,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二是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对公共利益进一步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审查认定程序和机制,保证土地征收权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以达到多方利益平衡的目的。与现行《宪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达到立法于民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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