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1994)第27号)-精选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
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血液内科专业
03.6肾病学专业
03.7内分泌专业
03.8免疫学专业
03.9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其他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05.妇产科
05.01妇科专业
05.02产科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
05.06其他
06.妇女保健科
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妇女营养专业
06.06其他
07.儿科
07.01新生儿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小儿消化专业
07.04小儿呼吸专业
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小儿肾病专业
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小儿免疫专业
07.12其他
08.小儿外科
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小儿骨科专业
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其他
09.儿童保健科
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儿童营养专业
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儿童康复专业
09.06其他
10.眼科
11.耳鼻咽喉科
11.01耳科专业
11.02鼻科专业
11.03咽喉科专业
11.04其他
12.口腔科
12.01口腔内科专业
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正畸专业
12.04口腔修复专业
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其他
13皮肤科
13.01皮肤病专业
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其他
14.医疗美容科
15.精神科
15.01精神病专业
15.02精神卫生专业
15.03药物依赖专业
15.04精神康复专业
15.05社区防治专业
15.06临床心理专业
15.07司法精神专业
15.08其他
16.传染科
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肝炎专业
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
16.07其它
17.结核病科
18.地方病科
19.肿瘤科
20.急诊医学科
21.康复医学科
22.运动医学科
23.职业病科
23.01职业中毒专业
23.02尘肺专业
23.03放射病专业
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其他
24.临终关怀科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麻醉科
27.疼痛科(卫医发〔2007〕
227号)
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
〔2009〕9号)
30.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
30.05其他
31.病理科
32.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核医学专业
32.05超声诊断专业
32.06心电诊断专业
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
专业
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放射专业
32.11其他
50.中医科
50.01内科专业
50.02外科专业
50.03妇产科专业
50.04儿科专业
50.05皮肤科专业
50.06眼科专业
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口腔科专业
50.09肿瘤科专业
50.10骨伤科专业
50.11肛肠科专业专科专业目录
50.12老年病科专业
50.13针灸科专业
50.14推拿科专业
50.15康复医学专业
50.16急诊科专业
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其他
51.民族医学科
51.01维吾尔医学
51.02藏医学
51.03蒙医学
51.04彝医学
51.05傣医学
51.06其他
52.中西医结合科
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
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
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
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
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
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
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
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
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的,均应在《医疗机
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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