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科专业目录∙【公布日期】2013.06.17
【字 号】甬人社发[2013]254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2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为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衔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我们整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各地各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浙
人专〔2007〕34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翻译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任职规定。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申报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级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四、翻译、出版、国际商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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