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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6.24
【字 号】新教高办[2010]18号
【施行日期】2010.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专科专业目录
(新教高办〔2010〕18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及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新教高〔2005〕37号)要求,2010年度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评审工作拟于近期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以及学校的发展目标,不断地优化专业布局结构,是各高校专业调整与建设的基本原则。各高校要根据办学定位,以创建优势、特、品牌专业为目标,加强专业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能力。
  二、2010年,自治区将继续严格控制高校新增专业数量。优先支持新能源产业、信息网络产业、新材料产业、农业和医药产业、地球探索与资源开发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申报;优先支持适应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急需人才的专业;优先支持专业调整与整合,鼓励高校在现有专业基础上整合设置新专业,减少专业基数,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各普通高等院校新增本科专业申报数不得超过3个,各普通高校高职高专专业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院校专业申报数不得超过3个;高校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主动行文申请撤销;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1个新专业,应同时申请撤销1个旧专业。普通本科高校新增专业主要带头人中应至少有本校1名教授、2名以上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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